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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完人还不让救?法院:这已构成故意杀人!

发表时间:2026年01月19日 阅读:0次

“人不是我推下水的,是他自己掉下去的”

“我又没动手淹他,怎么算杀人?”

这类辩解,在司法实践中早已不被接受。近日,广东一起20多年前的旧案重审改判,释放出强烈信号:如果你的行为导致他人陷入生命危险,不仅不救,还阻止别人施救——法律将视同“故意杀人”!

今天我们就用通俗语言讲清这个关键判例,并请李荣维律师分析:什么情况下“不作为”也会构成杀人罪?


一、案件回顾:酒后斗殴,落水后被“堵”在江里

1998年一个凌晨,老许(化名)和朋友在酒吧喝酒,与素不相识的罗某发生口角。
罗某先拿酒瓶砸了老许和他朋友,老许怒而还击,一路追打到珠江边,把罗某打倒在地。

罗某挣扎起身,跌入江中,浮在水面呼救。
他的女友和朋友赶到岸边,伸手想拉他上岸,或指引他游向石梯——
但老许和同伴却在岸上大喊:“你上来,我们接着打!”
甚至踢开试图救援的女子,威胁:“再帮忙连你们一起打!”

众人被迫离开找竹竿、报警,等警察赶到时,罗某已失踪。两天后,尸体被打捞,死因:溺水

老许随后潜逃近20年,2017年落网。

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11年;
二审改判:故意杀人罪,仍判11年


二、关键转折:从“打人”到“杀人”,差在哪?

很多人不解:人又不是他亲手淹死的,为何定性升级?

李荣维律师分析

“刑法不仅惩罚‘主动加害’,也惩罚‘制造危险后见死不救’!
老许的追打行为,直接导致罗某落入深夜冰冷的珠江——
这就产生了法律上的救助义务
但他不仅不救,还暴力阻挠他人施救,等于把罗某‘困死’在水里。
这种‘放任死亡发生’的心态,就是间接故意杀人!”

法院指出:

这已超出“过失”或“伤害”范畴,构成故意杀人罪


三、李荣维律师提醒:这三种“不作为”可能构成犯罪!

1. 你制造了危险(如推搡、追逐、吵架致人跳楼),就有救助义务!
哪怕没直接动手,只要你的行为是危险源头,就必须施救。

2. 阻止他人施救 = 加重情节!
骂人、威胁、推搡救援者,会被视为“积极促成死亡”,刑责更重。

3. 潜逃≠免责!
本案老许逃了19年,照样被追诉。刑事追诉时效对“故意杀人”可至20年甚至更长!

李荣维律师深耕企业合规、个人合规、刑事辩护、税务法律,他强调:

“法律不强求你当英雄,但绝不允许你当‘帮凶’!
明知对方快死了,你还堵住生路——
这和亲手杀人,在法律评价上没有本质区别。”


四、为什么量刑没加重?法院考量了什么?

虽然罪名升级为“故意杀人”,但刑期仍是11年,原因有二:

  1. 被害人有过错:先动手打人,用酒瓶袭击;

  2. 非预谋杀人:老许本意是教训,非蓄意夺命。

但法院明确:罪名必须纠正!因为定性关乎司法正义和社会警示。


五、给所有人的忠告:冲突后务必守住底线

🔹 打架可以停,但不能把人逼到绝境(如河边、高楼、马路中央);
🔹 一旦对方受伤或遇险,立即停止攻击+呼叫救援
🔹 千万别说“你上来我继续打”这类话——这将成为“杀人故意”的关键证据!

记住:法律保护的是“及时止损”的人,惩罚的是“火上浇油”的人


结语:不救+阻救 = 杀人,这是法治社会的底线

这个跨越20年的判决告诉我们:
时间不会冲淡罪责,逃避换不来安宁
真正的悔过,是从尊重生命开始。

如果你或亲友正面临人身伤害、冲突纠纷、刑事责任等法律问题,
更多法律问题联系: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常驻云南省昭通市专业资深律师李荣维,电话:13578084131(微信同号)

李荣维律师深耕企业合规、个人合规、刑事辩护、税务法律,愿为你厘清行为边界,避免一念之差酿成终身悔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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