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不是我推下水的,是他自己掉下去的”
“我又没动手淹他,怎么算杀人?”
这类辩解,在司法实践中早已不被接受。近日,广东一起20多年前的旧案重审改判,释放出强烈信号:如果你的行为导致他人陷入生命危险,不仅不救,还阻止别人施救——法律将视同“故意杀人”!
今天我们就用通俗语言讲清这个关键判例,并请李荣维律师分析:什么情况下“不作为”也会构成杀人罪?
1998年一个凌晨,老许(化名)和朋友在酒吧喝酒,与素不相识的罗某发生口角。
罗某先拿酒瓶砸了老许和他朋友,老许怒而还击,一路追打到珠江边,把罗某打倒在地。
罗某挣扎起身,跌入江中,浮在水面呼救。
他的女友和朋友赶到岸边,伸手想拉他上岸,或指引他游向石梯——
但老许和同伴却在岸上大喊:“你上来,我们接着打!”
甚至踢开试图救援的女子,威胁:“再帮忙连你们一起打!”
众人被迫离开找竹竿、报警,等警察赶到时,罗某已失踪。两天后,尸体被打捞,死因:溺水。
老许随后潜逃近20年,2017年落网。
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11年;
二审改判:故意杀人罪,仍判11年!
很多人不解:人又不是他亲手淹死的,为何定性升级?
李荣维律师分析:
“刑法不仅惩罚‘主动加害’,也惩罚‘制造危险后见死不救’!
老许的追打行为,直接导致罗某落入深夜冰冷的珠江——
这就产生了法律上的救助义务。
但他不仅不救,还暴力阻挠他人施救,等于把罗某‘困死’在水里。
这种‘放任死亡发生’的心态,就是间接故意杀人!”
法院指出:
罗某落水时已醉酒、体力耗尽;
深秋凌晨,水温极低,自救几乎不可能;
老许作为成年人,明知不救=必死无疑;
→ 却选择恐吓、驱赶救援者,主观上已属“放任死亡结果发生”。
这已超出“过失”或“伤害”范畴,构成故意杀人罪!
✅ 1. 你制造了危险(如推搡、追逐、吵架致人跳楼),就有救助义务!
哪怕没直接动手,只要你的行为是危险源头,就必须施救。
✅ 2. 阻止他人施救 = 加重情节!
骂人、威胁、推搡救援者,会被视为“积极促成死亡”,刑责更重。
✅ 3. 潜逃≠免责!
本案老许逃了19年,照样被追诉。刑事追诉时效对“故意杀人”可至20年甚至更长!
李荣维律师深耕企业合规、个人合规、刑事辩护、税务法律,他强调:
“法律不强求你当英雄,但绝不允许你当‘帮凶’!
明知对方快死了,你还堵住生路——
这和亲手杀人,在法律评价上没有本质区别。”
虽然罪名升级为“故意杀人”,但刑期仍是11年,原因有二:
被害人有过错:先动手打人,用酒瓶袭击;
非预谋杀人:老许本意是教训,非蓄意夺命。
但法院明确:罪名必须纠正!因为定性关乎司法正义和社会警示。
🔹 打架可以停,但不能把人逼到绝境(如河边、高楼、马路中央);
🔹 一旦对方受伤或遇险,立即停止攻击+呼叫救援;
🔹 千万别说“你上来我继续打”这类话——这将成为“杀人故意”的关键证据!
记住:法律保护的是“及时止损”的人,惩罚的是“火上浇油”的人。
这个跨越20年的判决告诉我们:
时间不会冲淡罪责,逃避换不来安宁。
真正的悔过,是从尊重生命开始。
如果你或亲友正面临人身伤害、冲突纠纷、刑事责任等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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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荣维律师深耕企业合规、个人合规、刑事辩护、税务法律,愿为你厘清行为边界,避免一念之差酿成终身悔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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