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只是放了几块石头养海参”“又没倒垃圾、没排污水,怎么就犯罪了?”
这类疑问,在环保执法中越来越常见。
近日,天津一起真实判例给出明确答案:即使造成生态破坏、花费400多万修复,只要投放的不是“有害物质”,就不构成《刑法》第338条的“污染环境罪”!
今天我们就用大白话讲清楚:
✅ 什么是法律认定的“其他有害物质”?
✅ 石头、水泥块算不算污染物?
✅ 违规填海到底该怎么罚?
并请李荣维律师分析企业、养殖户在涉海项目中的合规边界。
老邱(化名)想在天津滨海新区一片海湾搞海产养殖。2017年,他和几个合伙人未经任何审批,直接购买大量石料和水泥预制的“扭王块”(一种防波堤构件),雇船往海里抛投,筑起320米长的围堤,把500米宽的湾口封住。
结果被查!
经评估,这一行为:
改变了海岸线形态;
破坏了底栖生物栖息地;
造成海洋生态损失超428万元(含清石费384万、生物损失1.67万、修复费42万)。
检方以“污染环境罪+行贿罪”起诉。
但法院最终认定:不构成污染环境罪,只以行贿罪判刑!
检方认为:围海改变了生态,石头就是“其他有害物质”。
辩护方则说:石头是天然材料,水泥块也无毒,怎么能算“污染物”?
法院支持后者。
李荣维律师分析指出:
“《刑法》第338条规定的‘其他有害物质’,
不是看后果有多严重,而是看物质本身有没有‘毒害性、危险性’!
最高法、最高检等五部门《座谈会纪要》明确列举了5类‘有害物质’,
比如工业固废、生活垃圾、有毒化学品等——
全都有‘毒、害、危’的特性。
而本案的石料来自唐山山体,水泥块是普通建材,
日常可见、无毒无害,不符合‘有害物质’的法定标准。”
换句话说:破坏生态 ≠ 污染环境罪。
前者可能违反《海洋环境保护法》,属行政违法;
后者必须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放或倾倒。
本案中,环保局曾出具文件,称这些石料属于《海洋倾废管理条例》中的“笨重废弃物”,应视为有害。
但法院认为:不能这么推!
李荣维律师提醒:
“行政机关的意见很重要,但不能替代司法认定。
《海洋倾废条例》里的‘笨重废弃物’,主要是指废弃金属、容器等工业垃圾,
目的是防止阻碍航行、破坏渔具。
而老邱用的石料是新采的天然岩石,用于筑堤而非倾倒垃圾,
两者性质完全不同!
如果仅因‘影响生态’就定为刑事犯罪,
那全国多少违规鱼塘、围堰都要入刑?这显然不符合立法本意。”
虽然不构成污染环境罪,但老邱等人为了顺利施工,向公职人员行贿,这部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因此,四人最终以行贿罪分别获刑1至2年(部分缓刑),并处罚金10万至12万元。
这也说明:即使环保罪名不成立,其他违法行为仍要担责!
✅ 1. 别碰“未批先建”
围海、填海、筑堤等涉海工程,必须取得海域使用证、环评批复、海洋工程许可等手续,缺一不可!
✅ 2. 材料选择要合规
哪怕用石头、沙土,也要确认是否属于《海洋倾废管理条例》禁止或限制类物质,避免误踩红线。
✅ 3. 生态破坏≠刑事犯罪,但代价依然巨大
本案虽免于污染环境罪,但428万元修复费用+行政处罚+行贿罪刑责,代价丝毫不轻!
李荣维律师深耕企业合规、个人合规、刑事辩护、税务法律,他强调:
“环保合规不是‘不出事就行’,
而是要事前审批、事中规范、事后可溯。
一次‘省事’的违规操作,可能换来百万罚款+牢狱之灾!”
这个案子释放一个重要信号:
法律打击的是“有毒有害物质”的非法排放,
而不是所有破坏生态的行为。
但同时,任何绕过审批的开发,都是高风险行为!
如果你从事水产养殖、港口建设、海洋工程等行业,
或正面临环保合规、行政处罚、刑事风险等问题,
更多法律问题联系: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常驻云南省昭通市专业资深律师李荣维,电话:13578084131(微信同号)。
李荣维律师深耕企业合规、个人合规、刑事辩护、税务法律,愿为你筑牢环保与法律双重防线,守护事业安全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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