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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投了30万,分红500万”?法院:这是受贿!

发表时间:2026年01月19日 阅读:0次

“我可是真金白银投了资”“公司分红天经地义”“最多算违规经商”……

这些话,在反腐高压下,可能救不了你

近日,江苏一起真实判例再次划清红线:哪怕你实际出资入股,只要没参与经营、只拿“旱涝保收”的分红,且利用职权为对方谋利——这钱就是贿赂!

今天我们就通过这起“镇长投资房地产公司17年收500万”案,讲清楚:
✅ 什么是“合作投资型受贿”?
✅ 实际出资就能免责吗?
✅ 分红怎么算成受贿金额?

并请李荣维律师分析公职人员与企业“合作”的法律边界。


一、事情经过:投30万,17年收500万“分红”

老张(化名)曾任无锡某镇镇长、书记,后调任区住建局局长。2003年,他向当地开发商章某的“宝宁公司”转账30万元,说是“入股”。

但奇怪的是:

更关键的是:
在他当镇长期间,章某的公司顺利拿下镇里安置房项目,工程款也一路绿灯。

2020年,章某因行贿被查,老张慌了,赶紧把470万退回去,说:“30万是本金,剩下的都还你。”

但法院认定:这500万本质是权钱交易,扣除30万出资,受贿金额为470万!

最终,老张因受贿罪被判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60万元。


二、关键问题:有实际出资,还算受贿吗?

老张的律师辩称:“这是违规经商,不是犯罪!”

但法院明确驳回。

李荣维律师分析指出:

“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的意见》早就说了:
如果只是挂名投资、不参与经营、只拿固定回报,
就算你出了钱,也属于‘以合作之名,行受贿之实’!

尤其当对方企业常年亏损,你还年年拿钱——
这根本不是投资,而是‘权力租金’!”

本案中,宝宁公司:

这哪是股东分红?分明是用“投资”包装的贿赂


三、李荣维律师提醒:三类“合作”最危险!

1. 只出钱、不干活、稳拿钱
——典型的“旱涝保收”,不符合企业风险共担原则,极易被认定为受贿。

2. 入股后企业从未盈利,却年年分红
——若分红与经营状况无关,就是变相利益输送。

3. 利用职权为合作方谋利
——比如批项目、付工程款、协调关系,再收“分红”,就是赤裸裸的权钱交易!

李荣维律师深耕企业合规、个人合规、刑事辩护、税务法律,他强调:

“公职人员一旦和商人‘合伙’,
就必须做到:真出资、真参与、真担风险
否则,一张‘分红’收据,可能就是你的入狱通知书!”


四、受贿金额怎么算?不是全数,也不是零

有人问:既然投了30万,是不是该抵扣?

法院给出明确算法:
受贿数额 = 实际收到的钱 - 出资额 - 应得合法收益

本案中:

注意:哪怕公司某几年盈利,但从未实际分红,也不能凭空计算“应得分红”来抵扣。

这也体现了“实事求是+有利于被告人”的司法原则。


五、给公职人员和企业家的忠告

🔹 对公职人员
别碰任何与管理服务对象的“合作投资”。
即使签了协议、转了账,只要没真正参与经营,就是高危行为!

🔹 对企业主
别以为“让他入股”比直接送钱更安全。
这种“长期感情投资”,反而更容易被认定为系统性腐败!


结语:权力不能“入股”,人情不能“分红”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
反腐败早已穿透“合法外衣”
形式上的“投资”,掩盖不了实质上的“交易”。

如果你或身边人正面临类似“合作投资”“股权代持”“分红收益”等合规疑问,
更多法律问题联系: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常驻云南省昭通市专业资深律师李荣维,电话:13578084131(微信同号)

李荣维律师深耕企业合规、个人合规、刑事辩护、税务法律,愿为你厘清政商交往边界,守住自由与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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