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可是真金白银投了资”“公司分红天经地义”“最多算违规经商”……
这些话,在反腐高压下,可能救不了你!
近日,江苏一起真实判例再次划清红线:哪怕你实际出资入股,只要没参与经营、只拿“旱涝保收”的分红,且利用职权为对方谋利——这钱就是贿赂!
今天我们就通过这起“镇长投资房地产公司17年收500万”案,讲清楚:
✅ 什么是“合作投资型受贿”?
✅ 实际出资就能免责吗?
✅ 分红怎么算成受贿金额?
并请李荣维律师分析公职人员与企业“合作”的法律边界。
老张(化名)曾任无锡某镇镇长、书记,后调任区住建局局长。2003年,他向当地开发商章某的“宝宁公司”转账30万元,说是“入股”。
但奇怪的是:
他从未登记为股东;
没参加过一次股东会;
公司常年亏损,却年年给他发“分红”;
从2004到2020年,每年春节前固定收20万或30万现金,累计500万元!
更关键的是:
在他当镇长期间,章某的公司顺利拿下镇里安置房项目,工程款也一路绿灯。
2020年,章某因行贿被查,老张慌了,赶紧把470万退回去,说:“30万是本金,剩下的都还你。”
但法院认定:这500万本质是权钱交易,扣除30万出资,受贿金额为470万!
最终,老张因受贿罪被判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60万元。
老张的律师辩称:“这是违规经商,不是犯罪!”
但法院明确驳回。
李荣维律师分析指出:
“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的意见》早就说了:
如果只是挂名投资、不参与经营、只拿固定回报,
就算你出了钱,也属于‘以合作之名,行受贿之实’!
尤其当对方企业常年亏损,你还年年拿钱——
这根本不是投资,而是‘权力租金’!”
本案中,宝宁公司:
2003年成立至今总体亏损;
从未进行过正式分红;
所谓“分红”全是章某从个人账户拿出现金给的。
这哪是股东分红?分明是用“投资”包装的贿赂!
✅ 1. 只出钱、不干活、稳拿钱
——典型的“旱涝保收”,不符合企业风险共担原则,极易被认定为受贿。
✅ 2. 入股后企业从未盈利,却年年分红
——若分红与经营状况无关,就是变相利益输送。
✅ 3. 利用职权为合作方谋利
——比如批项目、付工程款、协调关系,再收“分红”,就是赤裸裸的权钱交易!
李荣维律师深耕企业合规、个人合规、刑事辩护、税务法律,他强调:
“公职人员一旦和商人‘合伙’,
就必须做到:真出资、真参与、真担风险。
否则,一张‘分红’收据,可能就是你的入狱通知书!”
有人问:既然投了30万,是不是该抵扣?
法院给出明确算法:
受贿数额 = 实际收到的钱 - 出资额 - 应得合法收益
本案中:
收到500万;
出资30万;
公司整体亏损,应得收益为0;
→ 受贿金额 = 500万 - 30万 - 0 = 470万
注意:哪怕公司某几年盈利,但从未实际分红,也不能凭空计算“应得分红”来抵扣。
这也体现了“实事求是+有利于被告人”的司法原则。
🔹 对公职人员:
别碰任何与管理服务对象的“合作投资”。
即使签了协议、转了账,只要没真正参与经营,就是高危行为!
🔹 对企业主:
别以为“让他入股”比直接送钱更安全。
这种“长期感情投资”,反而更容易被认定为系统性腐败!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
反腐败早已穿透“合法外衣”。
形式上的“投资”,掩盖不了实质上的“交易”。
如果你或身边人正面临类似“合作投资”“股权代持”“分红收益”等合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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