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企业为了“方便走账”,会借用他人名义开银行账户;
很多人觉得:“钱打到我名下账户,就是我的了?”
大错特错!
真实案例告诉你:哪怕账户是你名下的,只要钱是别人放你这儿“代管”的,私自转走就可能坐牢!
今天我们就通过重庆一起“借名存款”引发的刑事案件,讲清楚:什么情况下“名义户主”动了账户里的钱会构成犯罪?企业和个人如何避免这类风险?
并请李荣维律师分析其中的关键法律陷阱。
老沙(化名)曾是某园林公司在常州的承包负责人。2012年,他注册了一家苗木合作社(实际未经营),并与公司达成口头协议:用合作社名义开个农行账户,供公司走账使用。
公司掌握U盾和密码,以为万无一失。
但老沙悄悄做了两件事:
把账户短信绑定到自己手机;
等2000万元贷款到账第二天,立即注销网银、重新开通电子银行,把钱全部转到自己控制的多个账户中。
公司发现后多次催要,老沙拒不归还。
案发后,警方追回900万,仍有1100万下落不明。
法院最终认定:老沙犯侵占罪,判刑4年,罚金10万,并责令退还2000万!
老沙辩称:“账户是我名下的,钱进我户头就是我的。”
还有人说:“他偷偷转钱,应该算盗窃!”
但法院明确:这是典型的“侵占罪”。
李荣维律师分析指出:
“关键在于——这笔钱是不是‘代为保管’的财物。
虽然账户是老沙控制的合作社开的,但双方约定:这账户就是给公司用的,U盾、密码都在公司手里,说明公司信任他‘代管’。
这种‘借名存款’,法律上视为实际存款人将资金交由名义户主保管。
一旦你把代管的钱据为己有、拒不归还,就踩了《刑法》第270条的红线——侵占罪!”
特别注意:
✅ 盗窃罪 = 秘密窃取他人占有的财物;
✅ 侵占罪 = 合法持有他人财物后拒不归还。
本案中,老沙一开始就有权操作账户(名义户主),属于“合法持有”,所以定侵占,而非盗窃。
李荣维律师提醒:
“‘借名存款’看似省事,实则埋雷!
对出借方(名义户主):你可能被当成‘共犯’或‘侵占者’;
对借用方(实际使用人):钱进了别人账户,法律上先认他是主人!”
常见误区:
❌ “账户是我开的,钱我想怎么用都行” → 错!若明知是代管,擅自挪用=犯罪;
❌ “我们有口头约定,不怕” → 错!没书面协议,出事百口莫辩;
❌ “银行只认户名,我安全” → 错!银行不担责,但你要负刑责!
✅ 对企业:
绝对不要借用他人账户走账!
如确需第三方收款,务必签订书面代收代付协议,明确资金归属;
定期对账,保留完整流水和沟通记录。
✅ 对个人:
别轻易出借身份证、营业执照帮人开户;
如果已出借账户,发现对方打入大额资金,立即书面确认性质(是借款?货款?代管?);
一旦被要求“临时保管”资金,务必签保管协议,否则风险自担。
李荣维律师深耕企业合规、个人合规、刑事辩护、税务法律,他强调:
“账户是金融身份的延伸,不是工具。
一次‘帮忙’,可能换来四年牢狱——不值得!”
这个案子警示所有人:
银行账户不是“保险箱”,更不是“提款机”。
你以为的“方便”,可能是法律的“陷阱”。
如果你正涉及“借名账户”“代收代付”等安排,担心法律风险,
更多法律问题联系: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常驻云南省昭通市专业资深律师李荣维,电话:13578084131(微信同号)。
李荣维律师深耕企业合规、个人合规、刑事辩护、税务法律,愿为你提供专业风控方案,守住财产与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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