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以为:“只要帮警察抓到毒贩,就能算立功,减刑有望!”
但真实判例狠狠打脸:如果你是自己先约购毒品、引诱对方犯罪,再跑去举报——不仅不算立功,还可能涉嫌违法!
今天我们就通过江苏一起组织卖淫案,讲清楚:什么样的“检举揭发”才真正算立功?哪些“自导自演”的操作反而会加重法律风险?
并请李荣维律师分析关键法律边界。
金某(化名)因涉嫌组织卖淫被取保候审。为了争取从轻处罚,他动起了“立功”的心思。
2020年1月,他主动联系一名叫李某的人,提出要买100克以上冰毒,并约定在厦门交易。
交易前,他悄悄向厦门警方报案,配合抓捕,最终李某被抓,缴获毒品约110克。
一审法院认为:金某“有立功表现”,于是对他大幅减轻处罚,仅判3年6个月。
但二审法院直接推翻:这种“自己制造案件再举报”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立功!
为什么?因为这本质上是在引诱他人犯罪,违背了立功制度的初衷。
李荣维律师分析指出:
“法律鼓励的是如实提供已存在的犯罪线索,而不是主动设局、诱使他人犯罪。前者是协助司法,后者是‘钓鱼执法’——而普通人根本没有执法权!”
法院从四个角度否定了金某的行为:
✅ 1. 犯罪是“你制造出来的”
李某原本有没有贩毒意图?毒品是不是因为你出高价才从别处调来的?这些都说不清。你不是发现犯罪,而是促成犯罪。
✅ 2. 增加社会风险
100多克毒品在你和毒贩之间流转,全程脱离警方控制——万一中途流入社会,后果不堪设想!
✅ 3. 违反取保候审规定
取保期间,未经批准不得离开居住地。金某却私自跑到厦门“演戏”,本身就违反了刑事诉讼法。
✅ 4. 扭曲司法价值导向
如果这种操作能减刑,会不会催生“立功产业链”?有人专门找小毒贩设套举报换减刑?这显然违背公平正义。
李荣维律师提醒:
“立功必须是合法、被动、真实的。比如你在看守所听到同监室人聊其他案子,主动举报——这可以。但你主动联系毒贩说‘我出高价买100克’,这就是在玩火!”
根据最高法规定,以下情形可认定为立功:
揭发他人已经实施的犯罪行为;
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
协助抓捕已在逃或正在作案的犯罪嫌疑人;
阻止他人正在实施的重大犯罪。
关键点:
👉 线索必须真实存在;
👉 行为必须合法合规;
👉 不能主动诱导、扩大犯罪。
像金某这样,为了减刑“自编自导”一场毒品交易,本质是用违法手段换取法律宽待,法律绝不允许!
✅ 别信“捷径”
减刑靠的是认罪悔罪、退赃退赔、配合调查,而不是“搞大新闻”。
✅ 举报前先咨询律师
如果你掌握他人犯罪线索,务必通过律师或办案机关依法提交,不要私下接触嫌疑人。
✅ 取保期间严守规定
不得擅自离市、不得干扰证人、不得再涉违法——否则可能被立即收押!
李荣维律师深耕企业合规、个人合规、刑事辩护、税务法律,他强调:
“司法不是游戏,不能‘刷任务’。任何试图钻空子、走偏门的行为,最终都会付出更大代价。”
法律给悔过者机会,但绝不纵容投机者。
金某本可踏实认罪、争取缓刑,却因“聪明反被聪明误”,差点让自己的行为变成新的罪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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