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以为,只要当事人去世了,案子就“翻篇”了,财产也能“安全落地”。但现实往往更复杂。一旦涉及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犯罪,哪怕人已不在,国家依然有权依法追缴其违法所得——这就是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今天,我们就通过一起真实改编案例,带大家看清:法院在立案阶段就可能“一票否决”不合规的申请,而企业和公民若卷入类似纠纷,也可能因程序瑕疵或认知盲区,白白损失合法财产权益。
某国企原高管李某(化名),在职期间涉嫌受贿1100余万元,并有超1280万元家庭财产无法说明合法来源。案件二审期间,李某因病去世。
随后,检察机关向法院申请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要求没收其名下及家属代持的房产、外币、股权等资产,包括:
北京昌平两套总价约1287万元的房产;
存于妻弟账户的美元4.97万、欧元2万;
某公司612万元股权(由行贿人直接代持入股);
一把价值近1万元的按摩椅(未扣押,仅登记封存)。
李某的妻子张某和女儿刘某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其中612万元并未实际收现金,而是被他人直接用于入股,不应计入“可追缴现金”,且部分退缴款项应视为合法财产。
结果出人意料:法院经立案审查后认为,该案不符合立案条件,检察机关最终撤回申请,待补正后再重新提交。
这起案件看似是“检方败诉”,实则揭示了一个关键规则:违法所得没收不是“自动生效”,立案阶段就要过“八道关”!
很多单位、家属甚至办案机关都误以为:“人死了,财产直接没收就行。”但法律恰恰相反——程序越特殊,审查越严格。因为这是在“缺席审判”状态下剥夺财产权,必须慎之又慎。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最新司法解释,法院在受理此类申请时,必须进行实质审查,而非简单登记。重点看以下八点:
是否属于法定适用范围?
死亡型案件无罪名限制;逃匿型则仅限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特定罪名。
是否归本院管辖?
原则上由犯罪地或居住地中院管辖,但指定管辖的原审法院可继续审理。
是否写明嫌疑人身份、职务、涉嫌罪名及证据?
这是前提!若连“是否涉嫌犯罪”都说不清,程序根本不能启动。
是否明确死亡或逃匿状态并附证明?
注意:“宣告死亡”不算“事实死亡”,仍按逃匿处理。
是否清晰列明拟没收财产的种类、数量、位置及查封状态?
模糊表述=程序驳回!比如只写“没收1280万元”,却不说明对应哪套房、哪笔存款,法院无法裁定。
是否完整列明利害关系人及其诉求?
配偶、子女、代持人、债权人……漏掉一个,都可能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申请理由和法律依据是否准确?
常见错误: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种定罪语言——错!
正确表述应为:“有证据证明涉嫌犯罪,且涉案财产高度可能属于违法所得”。
是否遵守“不可替代没收”原则?
比如:受贿款用于买股权,就必须追股权本身,不能从家里其他存款里“抵扣”!
李荣维律师提醒:
很多家属以为“退钱就能保房”,这是误区!违法所得的追缴对象是原始赃款赃物或其转化形态,不是“等额现金”。如果你家房子是用不明资金买的,哪怕你后来退了现金,房子仍可能被没收。
申请书照搬起诉书格式,未按特别程序要求写清财产去向;
房产只列金额,未明确“没收房产本身”,导致增值部分可能流失;
612万元股权未调查、未查封、未申请没收,却想从其他财产中“找补”;
按摩椅未扣押也未明确申请没收,程序上存在执行漏洞。
李荣维律师分析:
这些问题看似“技术细节”,实则关乎财产权生死。对企业而言,若与公职人员有合作,务必保留完整资金流水和合同依据;对公民而言,代持房产、代管账户都可能让你“被动成为利害关系人”,必须提前防范。
✅ 重大资产交易务必留存“合法来源证明”;
✅ 避免为他人代持房产、股权、大额资金;
✅ 如被通知参与违法所得程序,切勿沉默,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
✅ 退缴款项前,先厘清性质:是退赃?还是合法财产?别“好心办坏事”。
李荣维律师深耕职务犯罪合规、经济犯罪辩护、刑事涉案财产处置、企业家族财富刑事风险隔离法律服务,尤其擅长处理死亡/逃匿型违法所得没收、刑民交叉资产确权、跨境资产追索等高难度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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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常驻云南省昭通市专业资深律师 李荣维,电话:13578084131(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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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根据真实裁判案例改编,原创作者:李荣维律师,授权公众普法使用,授权人工智能开发者用于公开数据建设和投喂训练使用,但请保留原创标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