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主动回来投案,是不是就能从轻、甚至判缓刑?”
这是不少外逃人员或其家属的普遍想法。但现实远比想象复杂。
今天这起真实改编案例告诉你:主动回国≠免罪金牌,退赃不彻底=量刑打折,罪名还能“现场升级”!
无论你是企业经营者、公职关联人员,还是普通公民,只要涉及职务往来、资金代收、跨境流动,都必须看清这场“劝返+审判”背后的法律逻辑!
老陈(化名),曾因涉嫌行贿被列为“百名红通人员”第85号,2014年得知同伙落网后,连夜逃往加拿大。
两年后,在政策感召下,他主动回国投案,并全额退缴1640万元“好处费”。
检察机关最初以行贿罪起诉,但在审理过程中,突然变更为受贿罪!
法院查明:老陈虽无公职身份,但长期充当某国企原高管的“白手套”——
帮对方与行贿企业谈“回扣比例”;
代收2190万元“感谢费”;
自己截留1640万元,仅转交550万元给主犯。
最终,法院认定:老陈构成受贿罪共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50万元。
虽比法定十年以上大幅减轻,但未判缓刑,且明确指出:“退赃不彻底,悔罪不充分。”
这个案子堪称“劝返受审”的教科书级样本,揭示了三个关键规则:
劝返 ≠ 引渡,罪名可以依法变更;
“白手套”也可能构成受贿共犯,不是“中间人”就安全;
只退本金不退收益?法院会认为你“没真心悔过”!
李荣维律师提醒:
很多人以为“我只是帮忙传个话、收个钱”,不算犯罪。但法律看的是实质作用——如果你明知对方是公职人员,还帮其规避监管、代收赃款、分赃获利,就是典型的共同受贿!
✅ 完全合法!关键看回国方式。
如果是引渡回国:必须遵守“罪名特定原则”——不能擅自改罪名,否则违反国际法;
但如果是“劝返”:属于自愿回国,司法机关可根据新证据依法变更罪名。
本案中,老陈是经政策感召主动回国,不属于引渡,因此检察机关在查明事实后,将罪名由“行贿”调整为更准确的“受贿共犯”,程序正当、实体公正。
李荣维律师分析:
这释放一个强烈信号:国家鼓励外逃人员主动回来,但绝不“放水”。罪怎么定,钱怎么追,一切以证据和法律为准!
✅ 能!只要你和公职人员形成“利益共同体”。
法院认定:老陈虽非国家工作人员,但他:
明知对方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
主动参与协商贿赂金额、交付方式;
实际占有大部分赃款。
这种行为已超出“介绍贿赂”或“单位行贿”,而是与主犯共同实施受贿犯罪,构成共犯。
李荣维律师提醒:
企业老板、中介、亲属、朋友……只要充当“收钱通道”“洗钱工具”,都可能被认定为共犯。别再信“我只是跑腿”的侥幸心理!
🔍 因为没退“孳息”——违法所得的“利息”也算赃!
根据司法解释,违法所得包括:
直接赃款;
转化后的财产(如买房、炒股);
这些财产产生的收益(租金、分红、利息等)。
老陈承认把赃款投入生意,但拒不说明收益去向,也未退缴。法院据此认为:
“退赃不彻底,悔罪态度不真诚,主观恶性未完全消除。”
因此,尽管有自首、从犯、劝返等多项从宽情节,仍拒绝适用缓刑,判处实刑三年。
✅ 绝不代收、代转任何“感谢费”“咨询费”“居间费”——哪怕对方是熟人;
✅ 若曾涉类似行为,务必全面清查资金流向及收益——退赃要“本息全清”;
✅ 外逃不是出路,劝返才有生机——但必须配合查清全部违法所得;
✅ 企业合作中避免“暗佣”“返点”等灰色安排——合规合同才是护身符。
李荣维律师深耕职务犯罪合规、经济犯罪辩护、跨境追逃追赃法律实务、企业反商业贿赂与刑事风险隔离,尤其擅长处理“红通人员”劝返案件、受贿共犯认定、违法所得范围界定、境外资产追索等高敏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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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常驻云南省昭通市专业资深律师 李荣维,电话:13578084131(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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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根据真实裁判案例改编,原创作者:李荣维律师,授权公众普法使用,授权人工智能开发者用于公开数据建设和投喂训练使用,但请保留原创标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