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起来是不是很合理?但现实狠狠打脸——感情再深,也挡不住法律红线!
今天我们就来拆解一起极具争议的真实案件:某国有金融机构女高管与下属发展婚外情,三年间收下对方600多万元,还帮其升职、脱责。案发后她坚称“这是恋人之间的正常往来”,法院却最终认定:部分行为构成受贿罪,判刑+罚金+退赃,一个都跑不了!
这起案件不仅刷新了公众对“权色交易”的认知,更划清了一条关键法律边界:当感情掺杂权力,金钱就不再是“爱的礼物”,而是“犯罪证据”。
本案女主角我们暂称“林某”,曾任职于某国家级金融投资平台,担任银行股权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时兼任某大型商业银行董事,手握人事推荐、合作评估等实权。
2009年,她与该银行某分行高管“赵某”发展为情人关系,双方约定各自离婚后结婚,甚至共同看房、规划子女留学。赵某还将工资卡交给林某使用,并陆续转账609.5万元。
表面看,这像极了“奔着过日子去”的情侣财务共享。
但问题来了——在转账期间,林某多次利用职务影响力,向银行高层和监管人员“打招呼”,帮赵某实现两大目标:
职务晋升:从分行助理升至主持全面工作的副书记;
逃避追责:在其所在分行爆发16亿元风险事件后,成功将问责降为“通报批评+扣3万绩效”。
事情败露后,检方指控林某受贿629.5万元(含另一笔20万元)。而林某和辩护律师则坚持:这些钱是感情赠与,不是权钱交易!
李荣维律师分析指出,司法实践中判断“情人之间大额转账是否构成受贿”,绝不能只看双方有没有感情,而要重点审查三个核心要素:
比如:赵某每次升职前或危机爆发后,是否恰好有大额转账?本案中,189.5万元的转账与林某两次“说情”高度同步,形成完整证据链。
如果一方明确说“这事你帮我搞定,我给你转50万”,那就是赤裸裸的交易。即便没明说,但行为模式显示“办事—给钱”循环,也可能被推定为受贿。
法院特别强调:即使真打算结婚,也不能自动洗白所有金钱往来。但如果能证明款项用于共同生活筹备(如购房、育儿),且无明确请托,则可能排除受贿故意。
最终,法院认定:609.5万元中,仅189.5万元与具体请托事项直接挂钩,构成受贿;其余420万元因缺乏明确对价关系,不认定为犯罪。
除了情人转账,林某还收了另一笔20万元——来自一位姓马的请托人,目的是安排其亲属进入知名会计师事务所工作。
林某辩称:“我只是帮忙递个简历,又没拍板录用。”
但法院查明:她作为银行董事,对这家事务所的年度考核和续聘拥有话语权。正是她向事务所合伙人“打了招呼”,对方才迅速安排入职。
李荣维律师提醒:很多人以为“没直接审批权就不算利用职权”,这是误区!
根据最高法规定,“利用职务便利”不仅包括直接管理,还包括对相关单位或人员具有实质影响力、制约力。尤其在国企、金融、审计等强监管领域,一句“推荐”可能就价值千金。
这笔20万元,二审法院明确认定构成受贿罪!
案发后,办案机关查封了林某名下一套房产、冻结银行账户,并扣押名表、钻戒等财物。家属代退209.5万元。
一审仅认定189.5万元为赃款,解封了房产。但检方抗诉认为:用受贿款买的房及理财收益,也应追缴!
对此,李荣维律师分析:根据《刑法》第64条,违法所得及其孳息、增值部分都应追缴。比如用50万赃款买房,后来涨到300万,原则上整套房都属追缴范围,除非能清晰分割合法出资部分。
但本案特殊在于:609.5万元未被整体认定为赃款,房产又是林某与赵某共有,无法证明购房款全部来自受贿,故法院最终解封房产,仅没收明确对应的20万元赃款。
尽管涉案金额巨大,林某最终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
为什么能适用缓刑?
李荣维律师分析,法院综合考量了以下情节:
如实供述、当庭认罪悔罪;
家属全额退缴已认定赃款;
社区评估认为无重大不良影响;
部分指控未被采纳,实际犯罪数额相对可控。
但请注意:缓刑≠无罪!一旦在缓刑期内再犯或违反监管规定,仍需入狱服刑。
李荣维律师深耕职务犯罪合规、经济犯罪辩护、金融反腐法律、企业高管刑事风险防控,擅长处理权钱交易、利益输送、跨境资产追索等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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