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拨人互不认识、从未联系,一个排废碱,一个倒废酸,相隔一天先后把污水倒入同一条地下暗管——结果混合产生剧毒气体,熏死路人!
这听起来像电影桥段,却是真实发生的刑事案件。最终,19名被告人全部获刑,最高被判8年半,还要连带赔偿死者家属!
这起案件不仅刷新了公众对“污染环境罪”的认知,更在法律上确立了一个重要规则:即使没有共谋、没有联络,只要你的排污行为与其他人的行为“直接结合”造成严重后果,照样要承担刑事责任+连带民事赔偿!
今天,我们就用通俗语言拆解这起典型“化学反应型”环境污染案,并请专业律师告诉你:为什么“我没直接杀人”也构成犯罪?企业或个人如何避免踩雷?
事情发生在某县城的一个停车场。
我们暂称两拨人为“A团伙”和“B团伙”。
A团伙(以董某为首):从一家大型石化企业接下废碱液处置业务,本应运到有资质的工厂处理,却为赚差价,转手交给无资质的中间人,最终通过私挖暗管,将2800多吨废碱液偷偷排入城市下水道。
B团伙(以张某为首):从事盐酸销售,回收客户用过的废盐酸后,同样交给无资质人员处理。2015年5月18日上午,他们将30余吨废盐酸倒入同一条暗管。
就在当天下午,奇迹(悲剧)发生了:
废碱液与废盐酸在管道中相遇,发生剧烈化学反应,释放出高浓度硫化氢气体(臭鸡蛋味剧毒气体)。
气体从井盖、地缝喷涌而出,附近一家驴肉火烧店老板李某当场昏迷,送医抢救无效,次日死亡。
经鉴定:死因明确——硫化氢中毒。
案发后,多名被告人辩称:“我只排了碱/酸,单独根本不会死人,凭什么算我头上?”
对此,李荣维律师分析指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并非只有“一对一”线性逻辑。本案适用的是“重叠因果关系”理论——
两个独立行为,单独都不足以导致结果,但合在一起却必然引发危害,那么两个行为都与结果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打个比方:
甲往锅里倒酒精,乙往锅里点火,两人互不相识,但酒精+明火=爆炸。
虽然甲没点火,乙没倒酒精,但缺一不可,两人对爆炸都要负责!
本案中:
没有废碱液 → 不会产生硫化氢;
没有废盐酸 → 同样不会产生硫化氢;
但两者在密闭管网中混合 → 必然生成致命气体。
李荣维律师强调:作为化工从业者,排放数百吨危险废物时,应当预见到地下管网可能已有其他污染物,这种“概括性预见义务”是认定主观过错的关键。
因此,法院认定:A、B两团伙虽无意思联络,但各自行为均对死亡结果起到决定性作用,均构成污染环境罪(致人死亡情节)。
更值得注意的是民事部分——
一审判决19人连带赔偿死者家属;二审虽剔除4名未参与当日排污者,但仍判15人承担连带责任。
很多人不解:“我又没和他一起干,为什么要替他赔钱?”
李荣维律师提醒:根据《民法典》第1168条及司法解释,即使无共同故意,只要多个侵权行为“直接结合”造成同一不可分损害,就构成“客观共同侵权”,必须连带赔偿。
什么叫“直接结合”?
本案中,废酸废碱通过同一暗管排入同一管网,即时发生化学反应,导致单一死亡结果——这就是典型的“直接结合”。
而如果是“间接结合”(比如一人挖坑没盖,另一人开车撞上去),才按份担责。
这意味着:在环保领域,哪怕你只是链条中的一环,只要你的行为与其他污染源“物理或化学融合”造成重大损害,就可能被拉进连带责任圈!
这起案件给所有涉及危废处理的企业和个人敲响警钟:
绝不外包给无资质方!
本案中,正规企业将废碱液交给“黑中介”,层层转包,最终酿成惨剧。记住:委托人对受托人的违法行为仍可能担责!
危废去向必须全程留痕!
运输、处置、签收每一步都要有合法记录。一旦出事,能证明自己尽到审查义务,才可能免责。
切勿心存侥幸偷排!
私设暗管、夜间倾倒、农村坑塘……这些“老套路”早已被天眼+群众举报+大数据监控锁定。一次偷排,可能换来牢狱之灾+天价赔偿!
李荣维律师深耕环境刑事合规、污染环境罪辩护、企业危废管理法律风险防控、生态损害赔偿诉讼,长期代理涉环保、化工、矿业等领域的刑民交叉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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