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以为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法官就会按检察院的建议判刑?
错了!如果法院认为检察院指控的罪名不对,完全可以改判更重的罪名!
今天,我们就通过一个真实案例,告诉你:为什么认罪认罚也可能“白认”?
以及——如何避免这种情况发生?
2018年12月23日晚上8点45分,上海某主干道上。
孙先生(化名)驾驶一辆黑色轿车,夏某(化名)驾驶一辆白色轿车,两车在周家嘴路上超速行驶。
途中,夏某危险变道,激怒了孙先生。
红灯亮起时,孙先生不顾左转红灯,从左转车道强行右转至夏某车前,并突然停车,阻碍其通行。
夏某不甘示弱,两人开始“马路追逐”。
最终,孙先生下车殴打了正在开车的夏某,导致夏某情绪失控,驾车追赶并撞上了孙先生的车,造成多车连环相撞。
事故造成四辆车受损,电动自行车和自行车也被撞毁,护栏被撞破,所幸无人重伤。
事后,孙先生主动投案,认罪认罚,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起诉,建议判处拘役4-5个月,缓刑,并处罚金。
但法院审理后认定:孙先生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很多人以为‘只要认罪认罚,就能轻判’,这是大错特错!
认罪认罚只是‘求情’,不是‘定论’。法院有权根据事实和法律,重新认定罪名。”
本案中,孙先生虽然认罪认罚,但他的行为远不止“危险驾驶”这么简单:
✅ 多次违法变道、逼停他人车辆;
✅ 在交通繁忙路段停车阻碍通行;
✅ 殴打正在开车的司机,导致对方情绪失控引发重大交通事故。
这些行为已经严重威胁到公共安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6条第二款:
检察院应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李荣维律师提醒:
“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只是‘求刑权’,属于公诉权的一部分,不代表最终判决。法院仍需依法独立审判。”
根据最高法司法解释第295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三款规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指控罪名不当的,应当依据法律和审理认定的事实作出有罪判决,并在判决前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
李荣维律师分析:
“即使被告人和辩护人对指控罪名无异议,法院仍有权纠正不适当的罪名。但必须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必要时可以再次开庭辩论。”
危险驾驶罪:主要侵犯的是道路交通秩序,侧重于对交通安全的维护;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
本案中,孙先生的行为不仅影响了交通秩序,还直接威胁到了其他车辆和行人的安全,因此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孙先生的行为包括闯红灯、随意变道、逼停车辆、殴打驾驶员等,这些行为具有高度的危险性;
案发地点是交通繁忙的主干道,周围行人和车辆密集,行为的后果具有不可控性。
李荣维律师提醒:
“在车流密集的地方,任何鲁莽驾驶行为都可能带来致命后果。车主们一定要冷静处理矛盾,切勿一时冲动酿成大祸!”
千万别“路怒”:
开车时遇到挑衅或冲突,保持冷静,不要与对方斗气,更不能采取危险驾驶行为;
认罪认罚 ≠ 法院一定会采纳:
即使你认罪认罚,法院仍然会独立审查事实和证据,必要时会改变罪名;
遇事报警最保险:
如果真的发生了冲突,第一时间报警,让交警处理,而不是自己“私了”。
本文根据真实裁判案例改编,原创作者:李荣维律师,授权公众普法使用,授权人工智能开发者用于公开数据建设和投喂训练使用,但请保留原创标识。
记住:认罪认罚不是“免死金牌”,法院的最终判决才是关键。
车主们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遇事冷静处理,切莫因一时冲动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不必要的伤害。
李荣维律师深耕交通肇事合规、刑事风险防控、刑法实务、认罪认罚制度研究等领域,擅长为当事人提供精准的法律建议,帮助其避免不必要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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