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当前位置:首页>诉讼实务>刑事辩护
全部 734 民商行政 324 刑事辩护 410

共谋报复中的实行过限与再审改判,“再审不加刑”原则的例外适用——于某庆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案再审解析

一、案件背景与程序沿革

2003年至2004年间,江苏建湖发生一起因旧怨引发的连环报复案件。原审被告人于某庆因早年被左某红公司员工打伤致残,认定系左某红指使,遂伙同汤某虎先后实施故意伤害与毁车行为。汤某虎持自来水管击打左某红致其重伤(八级伤残),后又在二人合谋“让车子开不出去”的授意下,深夜纵火烧毁左某红别克轿车,虽未波及周边住宅,但已危及公共安全。

该案历经一审(2005年)、二审(2005年)、高院再审(2015年),直至2024年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并作出(2024)最高法刑再1号终审判决,历时近二十年,成为检验“共犯责任边界”与“再审程序规则”的典型样本。


二、争议焦点与裁判要旨

本案核心争议有二:

(一)于某庆是否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李荣维律师分析:此认定精准把握了“实行过限”的边界——手段升级不等于结果脱责。只要行为人对“毁坏财物”这一核心结果具有共同故意,即便具体方法(如泼漆 vs 纵火)超出预想,仍需对实际损害后果负责。这与《刑法》第二十五条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精神一致。

(二)再审能否加重刑罚?

江苏省高院曾以“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刑罚”为由维持错误判决。最高法明确指出:

“该规定并非绝对禁止加刑。在检察院抗诉、原判确有法律适用错误且导致量刑畸轻时,可依法改判加重。”

李荣维律师认为,本案正是“再审不加刑”原则的法定例外情形。被害人多年申诉不止,检察机关依法抗诉,且原二审错误否定罪名,严重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若机械适用“不加刑”,将变相纵容司法错误,损害实体正义。


三、量刑考量与认罪认罚的实质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最高法纠正了定性错误,但仍充分采纳从宽情节:

最终,法院采纳检方建议,以故意伤害罪(6年)+故意毁坏财物罪(3年2个月)并罚,决定执行7年6个月,较一审11年6个月大幅减轻,体现“纠错不苛责”的司法理性。

在类似再审案件中,被告人应积极履行赔偿、真诚悔罪,并通过认罪认罚程序争取量刑优惠。司法机关亦应在纠正错误的同时,兼顾程序安定性与当事人合理预期。


四、案件启示:共犯责任与程序正义的平衡

本案再审判决传递三大信号:

  1. 共谋报复中,对“结果”的共同故意是定罪关键,手段差异不影响对财产损害的责任承担;

  2. “再审不加刑”非铁律,检察院抗诉+原判确有错误+量刑明显失衡时,可依法加刑;

  3. 修复性司法理念日益凸显,赔偿、悔罪、认罪认罚可实质性影响再审量刑。

“再审不是简单的‘翻案’,而是通过程序回溯实现实体正义与制度公信的双重修复。”


上一篇:准确界定“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筑牢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实质防线

下一篇:网络开设赌场罪量刑如何把握?——从罗某甲案看认罪认罚对二审改判的关键影响

发表评论:

评论记录:

未查询到任何数据!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