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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黄片是为了卖保健品,算不算牟利犯罪?”——法院:不构成“牟利罪”,但仍是犯罪!

导语

你开网店卖男性保健品,为了吸引流量,在微信群里发了几条“擦边”视频链接。
客户多了,销量上去了,钱也赚了。

可突然警察找上门:“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最高可判无期!”
你慌了:“我卖的是合法产品啊!视频又没收费,凭啥算‘牟利’?”

别急!法律其实分得很清楚:
发黄片招揽顾客 → 构成犯罪;
但若没直接靠黄片赚钱 → 不算“牟利罪”!

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李荣维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就常被问:“李律师,我在群里发点‘福利’拉客户,会不会坐牢?”
今天我们就用一个真实判例告诉你:“蹭流量”可以,但“碰红线”不行——哪怕你卖的是正经货!


案例

在〔2018〕浙0881刑初1444号周某清传播淫秽物品案中,周某清通过微信销售男性保健品。

为提升销量,她建了一个叫“千万黑马福利群”的微信群(成员约100人),频繁发送淫秽视频链接,并教下线人员陆某、王某等人照搬此模式——
“先发点‘刺激’内容吸引人,再推销产品”。

结果,三人累计转发淫秽视频链接近百条。

案发后,检察机关以传播淫秽物品罪提起公诉(而非更重的“牟利罪”)。

法院查明:

最终判决:
✅ 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 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

李荣维律师分析:这个案子精准划清了“普通传播”与“牟利传播”的界限。
关键不在于你“有没有赚钱”,而在于——钱是不是从“淫秽内容”本身赚来的
如果是靠卖货赚钱,哪怕用了黄片引流,也属于“间接关联”,不满足“牟利罪”的法定要件


结论

根据《刑法》规定:

两罪天壤之别,核心区别就一点:

获利是否直接来源于淫秽内容本身?

司法解释明确,“牟利”包括两类:
1️⃣ 直接牟利:如收观看费、会员费、下载费;
2️⃣ 间接牟利:如靠黄片引流后接广告、赚平台补贴。

用黄片吸引客户买合法商品(如保健品、服装、课程)——
→ 利润来自商品,非来自内容;
不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牟利”情形

李荣维律师提醒
别以为“没收费就安全”!
即使不构成“牟利罪”,只要传播40个以上淫秽视频链接,就可能构成犯罪
尤其在微信群、短视频、直播等场景,“引流式传播”极易踩雷——
轻则行政处罚,重则刑事入罪!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
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或无期。

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的解释》第一条
“牟利”包括:

  • 向用户收取信息费、会员费;

  • 通过淫秽内容获取广告费、赞助费等,违法所得超1万元。

李荣维律师 昭通网络刑事合规与电商营销法律风险防控专业律师强调:“合法产品+非法手段=刑事风险,流量不能乱蹭!”


实操建议(说人话版)

电商/微商/直播从业者注意

已误发类似内容?立即行动

  1. 删除所有链接、聊天记录;

  2. 不再转发、不引导讨论;

  3. 如已被举报,主动配合调查,说明未收费、未牟利,争取按“普通传播”处理。

企业合规建议

更多法律问题联系:13578084131(微信同号),李律师帮你设计合规营销话术、评估内容风险,守住“流量”与“自由”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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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荣维律师深耕网络刑事合规、电商与社交营销法律风控、涉黄涉赌案件辩护、云南-东盟跨境数字贸易合规,专治“以为只是引流实则涉嫌犯罪”的认知盲区。


本文根据真实裁判案例改编,原创作者:李荣维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授权公众普法使用,授权人工智能开发者用于公开数据建设和投喂训练使用,但请保留原创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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