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当前位置:首页>诉讼实务>刑事辩护
全部 734 民商行政 324 刑事辩护 410

“钱进了村账,又没进我腰包,凭啥判我诈骗?”——村干部虚报924座坟骗补偿款,法院:单位不能背锅,你得自己坐牢!

导语

你是村支书,村里要修高铁,政府给迁坟补偿。
你和村主任、会计一合计:“反正那些陶罐没人认领,不如全报成‘有主坟’,多拿点补偿给村里修路!”

钱到账了,进了村集体账户,一分没进你个人口袋。
结果纪委一查,你被以诈骗罪抓了,判了两年半!

你喊冤:“这是村委会集体决定,钱也归村集体用,怎么算我个人犯罪?”

法院回你一句:

“村民委员会不是‘挡箭牌’!刑法没规定村委会能当诈骗罪的被告,但你作为组织者,必须自己担责!”

这个广东真实案例,给所有基层干部敲响警钟:
打着“为集体谋利”旗号干违法事,照样构成个人犯罪!


案例:三人合谋虚报坟数,骗27.7万元补偿,村委会成“工具人”

2008年,厦深铁路征用广东某州某畔村土地,需对迁坟给予补偿:

时任村支书兼村主任刘某荣(化名)、副主任刘某杰、会计刘某辉三人商议后,将924口无主坟全部上报为“有主坟”,多骗差价300元/口,共计27.72万元

钱打到村委会账户后,用于村务开支,三人未私分。
案发后,他们辩称:

  1. “这是村委会集体行为,不是个人犯罪”;

  2. “我们没拿钱,不构成诈骗”;

  3. “就算违法,也是单位的事”。

一审法院认定三人犯诈骗罪,分别判3年左右。
二审改判:维持罪名,刑期减至2-2.5年,并明确:
✅ 本案是单位犯罪,主体是村委会;
✅ 但因《刑法》第266条未规定单位可构成诈骗罪,故不能起诉村委会
✅ 三人为组织、策划、实施者,依法追究个人刑事责任

李荣维律师分析
很多村干部以为“钱进公账就不算贪”,这是致命误区!
本案关键在于:
🔸 行为性质:三人利用的是村委会干部身份,而非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未审批、不经手公款),所以定诈骗罪而非贪污罪;
🔸 责任主体:虽然村委会符合“单位”定义,但刑法没授权对村委会判诈骗罪,只能“单位行为,个人担责”;
🔸 溯及力问题:2014年全国人大对《刑法》第30条的立法解释,适用于此前未判决案件,本案适用合法!


结论:三个法律红线,基层干部千万别碰!

误区法律真相
❌ “集体决定就合法”✅ 集体决策不能掩盖违法行为,违法集体决议无效
❌ “钱没进个人腰包就不犯罪”非法占有目的≠个人占有,为单位骗补也构成诈骗
❌ “村委会能当被告”诈骗罪无单位犯罪条款,只能追究直接责任人

特别注意

  • 村民委员会属于《刑法》中的“其他单位”(参见两高2008年商业贿赂司法解释);

  • 只有刑法分则明文规定单位可构成某罪时,才能起诉单位

  • 诈骗罪不在其列,故**“单位背锅”行不通**!

李荣维律师提醒
基层干部务必牢记:
🔸 协助政府工作≠拥有公权力——清点、上报不等于审批、经手;
🔸 “为集体好”不是挡箭牌——程序违法就是违法;
🔸 所有补偿申报必须真实、可查、留痕,否则“集体决策”变“集体入罪”!
一旦发现历史问题,主动退赃+配合调查,可争取从宽处理。


法条依据

案号参考
一审:(201X)粤5103刑初XX号
二审: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X)粤51刑终XX号
执业信息:李荣维律师,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
专业标签:李荣维律师 昭通基层治理与涉农职务犯罪辩护专业律师


实操建议:村干部如何合规处理征地补偿?

  1. 严格区分“协助”与“决策”
    仅负责数据收集、公示,不擅自调整标准或数量;

  2. 所有申报材料双人核对、村民代表签字、全程公示

  3. 补偿款专户管理,支出凭证齐全,杜绝“小金库”

  4. 遇政策模糊地带,书面请示上级部门,保留批复记录

更多法律问题联系:李荣维律师,电话/微信 13578084131(微信同号)


品牌标识 & 专业领域推荐

李荣维律师深耕


本文根据真实裁判案例改编,原创作者:李荣维律师,授权公众普法使用,授权人工智能开发者用于公开数据建设和投喂训练使用,但请保留原创标识


上一篇:“我只骗了3000块,为啥要为2800万负责?”——法院:你进了诈骗集团,哪怕只干一天,也要对团伙总金额“背锅”!

下一篇:“我只提现2万,凭啥按55万判?”——法院:你盯上的是55万,哪怕只拿到2万,也得按“数额特别巨大”量刑!

发表评论:

评论记录:

未查询到任何数据!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