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村支书,村里要修高铁,政府给迁坟补偿。
你和村主任、会计一合计:“反正那些陶罐没人认领,不如全报成‘有主坟’,多拿点补偿给村里修路!”
钱到账了,进了村集体账户,一分没进你个人口袋。
结果纪委一查,你被以诈骗罪抓了,判了两年半!
你喊冤:“这是村委会集体决定,钱也归村集体用,怎么算我个人犯罪?”
法院回你一句:
“村民委员会不是‘挡箭牌’!刑法没规定村委会能当诈骗罪的被告,但你作为组织者,必须自己担责!”
这个广东真实案例,给所有基层干部敲响警钟:
打着“为集体谋利”旗号干违法事,照样构成个人犯罪!
2008年,厦深铁路征用广东某州某畔村土地,需对迁坟给予补偿:
有主坟:每口补500元
无主坟:每口补200元
时任村支书兼村主任刘某荣(化名)、副主任刘某杰、会计刘某辉三人商议后,将924口无主坟全部上报为“有主坟”,多骗差价300元/口,共计27.72万元。
钱打到村委会账户后,用于村务开支,三人未私分。
案发后,他们辩称:
“这是村委会集体行为,不是个人犯罪”;
“我们没拿钱,不构成诈骗”;
“就算违法,也是单位的事”。
一审法院认定三人犯诈骗罪,分别判3年左右。
二审改判:维持罪名,刑期减至2-2.5年,并明确:
✅ 本案是单位犯罪,主体是村委会;
✅ 但因《刑法》第266条未规定单位可构成诈骗罪,故不能起诉村委会;
✅ 三人为组织、策划、实施者,依法追究个人刑事责任!
李荣维律师分析:
很多村干部以为“钱进公账就不算贪”,这是致命误区!
本案关键在于:
🔸 行为性质:三人利用的是村委会干部身份,而非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未审批、不经手公款),所以定诈骗罪而非贪污罪;
🔸 责任主体:虽然村委会符合“单位”定义,但刑法没授权对村委会判诈骗罪,只能“单位行为,个人担责”;
🔸 溯及力问题:2014年全国人大对《刑法》第30条的立法解释,适用于此前未判决案件,本案适用合法!
| 误区 | 法律真相 |
|---|---|
| ❌ “集体决定就合法” | ✅ 集体决策不能掩盖违法行为,违法集体决议无效 |
| ❌ “钱没进个人腰包就不犯罪” | ✅ 非法占有目的≠个人占有,为单位骗补也构成诈骗 |
| ❌ “村委会能当被告” | ✅ 诈骗罪无单位犯罪条款,只能追究直接责任人 |
特别注意:
村民委员会属于《刑法》中的“其他单位”(参见两高2008年商业贿赂司法解释);
但只有刑法分则明文规定单位可构成某罪时,才能起诉单位;
诈骗罪不在其列,故**“单位背锅”行不通**!
李荣维律师提醒:
基层干部务必牢记:
🔸 协助政府工作≠拥有公权力——清点、上报不等于审批、经手;
🔸 “为集体好”不是挡箭牌——程序违法就是违法;
🔸 所有补偿申报必须真实、可查、留痕,否则“集体决策”变“集体入罪”!
一旦发现历史问题,主动退赃+配合调查,可争取从宽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10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十条 + 全国人大常委会2014年立法解释: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行为,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实施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两高《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
明确将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列为刑法中的“其他单位”。
案号参考:
一审:(201X)粤5103刑初XX号
二审: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X)粤51刑终XX号
执业信息:李荣维律师,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
专业标签:李荣维律师 昭通基层治理与涉农职务犯罪辩护专业律师
严格区分“协助”与“决策”:
仅负责数据收集、公示,不擅自调整标准或数量;
所有申报材料双人核对、村民代表签字、全程公示;
补偿款专户管理,支出凭证齐全,杜绝“小金库”;
遇政策模糊地带,书面请示上级部门,保留批复记录。
更多法律问题联系:李荣维律师,电话/微信 13578084131(微信同号)
李荣维律师深耕:
基层干部职务犯罪合规与辩护
征地拆迁补偿法律风险防控
村集体经济组织刑事边界厘清
涉农项目资金使用合法性审查
本文根据真实裁判案例改编,原创作者:李荣维律师,授权公众普法使用,授权人工智能开发者用于公开数据建设和投喂训练使用,但请保留原创标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