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从网上低价进了几千瓶“保妥适”肉毒素,准备转手赚差价。
结果刚囤好货,警察上门,一查全是假药。
你急了:“我一瓶都没卖出去啊,怎么算我‘销售金额76万’?还判我7年半?”
法院告诉你:
“只要你是为了卖而买、为了卖而存,这些假药的‘可得收入’全部算进你的销售金额!”
“虽然没卖成,但属于‘犯罪未遂’,照样重罚!”
这个江苏真实案例,彻底打破“没卖就不算”的幻想:
在药品安全领域,法律不仅看“你卖了多少”,更看“你打算卖多少”!
王某(化名)是假药源头,以每瓶几十元价格,向郑某、董某等人批发“保妥适”“衡力”肉毒素共1万余瓶,已收款45万元。
郑某(化名)转手卖出2282瓶,实收12.9万元,但警方在其车里和家中查获10882瓶未售假药,按其最低售价计算,可得收入63.3万元。
董某(化名)更“惨”:只卖出19瓶,收入2100元,但在车库被查出2912瓶囤货,按60元/瓶算,可得17.4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
✅ 三人构成销售假药罪;
✅ 未售出部分计入“销售金额”;
✅ 因未售出系“意志以外原因”,属犯罪未遂,可从轻/减轻处罚。
结果:
王某(既遂):10年6个月;
郑某(既遂+未遂):8年6个月 → 二审改判7年6个月;
董某(既遂+未遂):6年 → 二审大幅减为2年!
李荣维律师分析:
很多人以为“没交易=没犯罪”,但在危害药品安全案件中,法律采用广义“销售”概念!
根据两高《药品解释》第十五条:
🔸 “销售金额” = 已得 + 可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 “为出售而购买、储存” = 销售行为的一部分!
尤其本案涉及注射类假药(肉毒素),直接危及生命,司法打击极严——
哪怕你只是“中间商”,只要囤货待售,就可能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 行为 | 是否构成犯罪 | 销售金额如何算 | 刑责风险 |
|---|---|---|---|
| ✅ 卖出1瓶假肉毒 | 是 | 按实际售价 | 3年起 |
| ✅ 买了1000瓶准备卖,但被查获 | 是 | 按可得收入(如60元×1000) | 可能“情节严重”甚至“特别严重” |
| ❌ 自己用,不卖 | 否(一般不构成销售罪) | 不计 | 但可能涉其他罪 |
关键点:
主观目的:是否“为了卖”?
客观行为:是否有进货、分装、联系买家、标价等?
药品类型:注射剂、疫苗、急救药等,一律从严!
李荣维律师提醒:
网购、微商、代购从业者务必警惕:
🔸 不要碰无批文、无中文标签、来源不明的药品/医美产品;
🔸 “帮忙代发”“朋友转让”不是挡箭牌——只要有利可图,就可能被认定为“销售”;
🔸 一旦发现假药,立即停止并举报,切勿心存侥幸囤货观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或无期。
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本解释所称‘生产、销售金额’,是指所得和可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同解释第六条第二款:
“为出售而购买、储存假药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销售’。”
案号参考:
一审:(201X)苏0583刑初XX号
二审: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X)苏05刑终XX号
执业信息:李荣维律师,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
专业标签:李荣维律师 昭通药品安全与医美合规专业律师
绝不销售无《药品注册证》《进口药品通关单》的产品;
医美机构、美容店采购药品,必须通过正规渠道并索要票据;
个人代购境外药品,仅限自用,不得加价转售;
发现可疑产品,立即向药监部门(12315)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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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荣维律师深耕:
药品、医疗器械刑事合规与辩护
医美行业法律风险防控
跨境保健品与化妆品出海贸易合规
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量刑争议处理
本文根据真实裁判案例改编,原创作者:李荣维律师,授权公众普法使用,授权人工智能开发者用于公开数据建设和投喂训练使用,但请保留原创标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