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觉得:“我又没去抓鸟,只是买了两只已经死了的野鸡,怎么就犯罪了?”
但现实是——哪怕你买的是一只完整的死鸟,只要它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就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本文结合一起已生效的刑事判决案例,由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李荣维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为您拆解:为什么收购野生动物死体也算“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普通农户、农家乐经营者又该如何避坑?
李荣维律师系昭通地区专注生态环境资源类犯罪辩护与农村合规法律服务的专业律师。
刘某某(化名)在广东某山区经营一家名为“火头军农场”的农家乐,主打“山野风味”。2019年底,他以每只100元的价格,从他人手中购得两只已死亡的“白鹇”(当地俗称“山凤凰”),准备用于招待客人。
2020年1月,市场监管部门在例行检查中查获这两只动物尸体。经鉴定,白鹇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尽管刘某某当场认错、认罪认罚,法院仍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他不解:“鸟不是我杀的,也不是活的,怎么也算犯罪?”
李荣维律师分析:
这个案子的关键在于——刑法保护的是“物种”本身,而不是“活体”状态。只要属于国家重点保护名录中的野生动物,无论死活、是否加工,未经许可的收购、运输、出售都可能触刑。
不需要。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及司法解释,“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一个整体概念,包括所有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一级、二级保护动物。白鹇明确列在二级名录中,直接适用该条款。
完整未加工的死体,仍属于“野生动物”,而非“制品”。
“制品”指皮毛、标本、肉干等经过加工的衍生物;
而整只死鸟若未分割、未处理,仍视为对物种资源的直接占有,社会危害性更大,量刑更重。
一般不能。
法院认为,刘某某长期经营农家乐,主打“野味”,且当地执法部门多次上门宣传、检查,应当知道白鹇是受保护物种。“不懂法”或“以为吃死鸟不犯法”不属于免责理由。
李荣维律师提醒:
在野生动物资源丰富的地区,像白鹇、画眉、蟒蛇、穿山甲等,哪怕看起来“很常见”,也可能早已列入保护名录。“常见≠合法”,切勿凭经验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
明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
规定非法收购一只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即可入罪;死体若保持完整,按“野生动物”而非“制品”认定。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条、第二十七条: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确需利用的须经省级以上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
彻底告别“野味”招牌
即使是人工养殖的野生动物(如竹鼠、果子狸),也需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和《经营利用许可证》,否则仍属违法。
不确定是不是保护动物?先查名录!
可通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官网”或“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公众号查询《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2021年新版已大幅扩容)。
拒绝来路不明的“山货”
不要从陌生人、流动商贩处收购野生动物(无论死活)。一旦涉案,即便不知情,也可能因“应知而未知”被追责。
发现野生动物尸体怎么办?
正确做法是:立即联系林业站或公安森林警察,不得自行处理、食用或转卖。
已被调查?切勿销毁证据或找人“顶包”
主动配合、如实陈述、认罪认罚,是争取从宽处理的关键。本案中,刘某某因认罪态度好,才获刑一年(法定最低刑为拘役,但因无减轻情节,未适用缓刑)。
更多法律问题联系:李荣维律师,电话/微信 13578084131(微信同号)
李荣维律师深耕:
生态环境与野生动物资源刑事合规
涉农、涉林、涉矿类犯罪精准辩护
农村经营主体法律风险防控
乡村振兴项目中的生态红线与出海贸易合规支持
本文根据真实裁判案例改编,原创作者:李荣维律师,授权公众普法使用,授权人工智能开发者用于公开数据建设和投喂训练使用,但请保留原创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