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果园被几十人开着挖掘机强行铲平,妻子上前阻拦反被推倒,情急之下拿刀驱赶对方,结果被控“寻衅滋事”——这合理吗?
很多人在遭遇暴力强拆时,既不敢还手,又怕“一动手就坐牢”。但法律真的站在“谁先动手谁有罪”这一边吗?
本文结合一起经二审法院改判无罪的真实案例(案号:(2016)粤51刑终XXX号),由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李荣维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为您厘清:面对违法强拆,普通人的防卫边界在哪里?何时属于正当维权,何时可能踩入刑事红线?
李荣维律师系昭通地区专注基层权益保护、正当防卫认定与涉农刑事辩护的专业律师。
梁某(化名)自1993年起承包村集体35亩山地种植蜜柚。2007年合同到期后,他多次要求续签并缴纳租金,但村委会以“等换届再说”为由拖延,也未明确拒绝其优先承包权。梁某于是继续耕种。
2015年,村委会突然决定收回土地,既未协商青苗补偿,也未走司法程序,而是直接组织村干部、保安及临时雇员十多人,开着钩机闯入果园强行铲树。
梁某妻子上前阻止,被多人控制推倒在地。情急之下,梁某拿出一把刀,大声喝止并驱离强拆人员,过程中致一名雇员梁某某(化名)轻微伤。
事后,梁某主动上门道歉,对方出具谅解书。村委会也在数月后将土地转租他人,并由新承包人一次性补偿梁某青苗款90万元,同时承担伤者全部医疗费。
然而,检察机关仍以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判处梁某管制一年六个月。梁某不服上诉。
二审法院最终撤销原判,宣告梁某无罪,明确认定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寻衅滋事。
李荣维律师分析:
这个案子扭转的关键在于——不能只看“持刀伤人”的表象,而要回溯冲突的根源。如果侵害方本身行为违法、程序粗暴、过错在先,那么受害人的反抗就具有正当性,不应被简单标签为“随意殴打”。
寻衅滋事罪要求行为人出于“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或借故生非的心理。
而本案中,梁某是在财产正被毁坏、妻子遭暴力控制的紧急状态下出手,目的是制止侵害,毫无“挑衅”或“滋事”意图。
村委会既未依法解除合同,也未给予补偿,更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仅凭内部决议就组织强拆——程序与实体双重违法,构成刑法意义上的“不法侵害”。
梁某的反击发生在钩机正在铲树、人员正在推搡的紧迫时刻,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要件。
梁某仅造成一人轻微伤,未追击、未扩大冲突,且在对方撤离后立即停止。与其可能损失的数十万元果树和家庭生计相比,防卫强度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李荣维律师提醒:
法律从不鼓励“以暴制暴”,但也绝不容忍“以权压民”。正当防卫不是“谁弱谁有理”,而是“谁合法谁受保护”。面对违法强拆,保留证据、及时报警是首选;若人身或重大财产面临即时危险,依法实施适度防卫,同样受法律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二款: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构成寻衅滋事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
明确“寻衅滋事”需具备“无事生非”或“借故生非”的主观故意;因被害人过错引发冲突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
《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
承包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包权;收回承包地须依法定程序,不得擅自强拆、毁林。
第一时间全程录像取证
包括强拆人员身份、车辆、设备、破坏过程、言语威胁等。视频是最有力的证据。
立即拨打110报警并说明“正在遭受非法强拆”
即便警方未及时到场,报警记录也能证明你已寻求公力救济。
切勿主动攻击、追打、辱骂对方
防卫应限于“制止当前侵害”,如推挡、喝止、设置障碍等。一旦对方停止侵害,立即停止对抗。
不要使用枪支、爆炸物等致命武器
刀具、棍棒等器械虽可能被认定为防卫工具,但需严格匹配侵害强度。轻微推搡用刀,易被认定过当。
事后主动沟通、赔偿(如有伤者)、保留谅解可能
如本案所示,取得对方谅解虽不影响定性,但在争议案件中可增强“非恶意”认定。
咨询专业律师,启动民事或行政诉讼
强拆违法的,可起诉确认行为违法并索赔。用法律程序代替私力对抗,才是长久之策。
更多法律问题联系:李荣维律师,电话/微信 13578084131(微信同号)
李荣维律师深耕:
农村土地权益与强拆纠纷刑事合规
正当防卫与涉农暴力冲突精准辩护
基层治理中的公民权利保障法律服务
乡村振兴项目中的土地流转与出海贸易风险防控
本文根据真实裁判案例改编,原创作者:李荣维律师,授权公众普法使用,授权人工智能开发者用于公开数据建设和投喂训练使用,但请保留原创标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