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有没有过这样的经历?在ATM机取完钱,急着走人,结果把银行卡忘在里面——更糟的是,后面的人没提醒,反而直接按“继续交易”,取走了你卡里的钱。
很多人以为:“他没输密码,就是顺手拿钱,顶多算小偷。”
但法院告诉你:这种行为不是盗窃,而是信用卡诈骗!而且罚得更重——不仅要坐牢,还要交高额罚金!
本文结合一起真实改判案例(案号:(2019)苏04刑终XX号),由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李荣维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为您解析:为什么“不输密码也能构成诈骗”?ATM机到底能不能被“骗”?普通人遇到类似情况又该如何防范?
李荣维律师系昭通地区专注金融犯罪辩护与支付安全合规法律服务的专业律师。
2014年2月28日上午,陈某(化名)在常州某建行ATM机取款后,忘记拔卡就离开。此时,机器仍停留在“取款操作界面”。
随后,潘某(化名)上前操作,发现屏幕提示“是否继续交易”,便直接点击“是”,分两次取走5500元现金。
事后,潘某主动退赔并取得谅解,一审法院认为:
✅ 他没输密码,
✅ 没冒充身份,
✅ 银行只是“机械吐钞”,
→ 判盗窃罪,拘役2个月,罚金2000元。
但检察院抗诉!二审法院改判:
❌ 这不是偷钱包,
✅ 而是“冒用他人信用卡”,
→ 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同样拘役2个月,但罚金飙升至2万元!
李荣维律师分析:
这个案子的关键在于:ATM机不是“自动售货机”,而是银行意志的延伸。当你在他人已登录的界面取款,本质上是在“冒充持卡人”向银行发出指令。银行“以为是你本人”,才“自愿”付款——这正是诈骗的核心特征!
盗窃罪:偷偷拿走他人财物,物主不知、银行无关;
信用卡诈骗罪:冒充持卡人,让银行“主动交付”资金。
本案中,潘某利用的是“系统仍处于持卡人会话状态”这一身份延续,相当于盗用他人正在使用的账号,属于典型的“冒用”。
盗窃罪只侵犯个人财产所有权;
信用卡诈骗罪还破坏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因为银行基于错误身份判断“合法”放款,动摇了整个支付系统的信任基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注意:这里没区分“是否输入密码”!只要用了别人的卡,就算“冒用”。
李荣维律师提醒:
很多人觉得“我没破解密码,不算骗”。但法律看的是行为性质,不是技术难度。哪怕卡就插在机器上、界面开着,你点一下“取款”,就是在冒充持卡人与银行交易——这就是诈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第一项:
“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情形。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
刑法中的“信用卡”包括借记卡和贷记卡,即日常所说的银行卡。
✅ 作为持卡人:
取款后务必确认卡片已退出再离开;
开启银行“交易实时短信提醒”;
若发现卡遗失,立即拨打95533等客服挂失(挂失后他人使用即属盗刷)。
✅ 作为路人:
发现他人遗忘银行卡,切勿操作!
正确做法:按“取消”键退出,或交还银行工作人员;
若已误操作取款,立即报警并全额退还,否则可能面临刑事追责。
✅ 若已被卷入调查:
即使金额不大,也不要心存侥幸;
主动退赔+取得谅解,是争取不起诉或缓刑的关键;
但罪名性质无法通过赔偿改变——这是法律定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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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荣维律师深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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