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当前位置:首页>诉讼实务>刑事辩护
全部 734 民商行政 324 刑事辩护 410

“我只是帮客户炒期货,怎么就坐牢了?”营业部经理擅自操作客户账户亏千万,公司也被判刑!金融机构哪些红线绝对不能碰?

导语

“客户自己开户、自己入金,我只是帮他操作了几笔交易,还承诺保本高收益——这算犯罪吗?”

很多人以为,只要客户同意、没拿钱跑路,就不算违法。但现实是:哪怕一分钱没贪,只要未经明确授权擅自操作客户金融账户,就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更严重的是——不仅个人要坐牢,整个营业部甚至公司都可能被定罪、罚巨款!

本文结合一起真实生效判例(案号:(2015)辽02刑初XX号、(2016)辽刑终XX号),由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李荣维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为您深度解析:什么是“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为什么一句“保本7%收益”的口头承诺,会把整个营业部拖入刑事深渊?

李荣维律师系昭通地区专注金融合规与职务类经济犯罪辩护的专业律师。


案例还原:承诺“保本理财”,实则擅自炒单,亏损超千万

2013年,某期货公司大连营业部客户经理陈某(化名)向客户高某(化名)夫妇介绍:“我们有保本理财产品,年收益7%,比银行高多了!”
高某要求“资金安全、随取随用”,陈某请示时任营业部总经理孟某(化名)后,口头承诺保本保息

随后,高某与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入金1670万元,并应陈某要求提供了交易密码

但所谓“第三方投资顾问”根本不存在。孟某、陈某在未告知、未获授权的情况下,亲自操盘高某账户,频繁交易近3个月,最终导致账户亏损1043万元,仅手续费就产生153万元,其中公司净赚82.5万元。

案发后,二人退还191万元,但客户仍损失超850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
✅ 营业部构成单位犯罪
✅ 孟某、陈某构成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 营业部罚金100万元,孟某判3年6个月,陈某判3年,并处罚金。

二审维持原判。

李荣维律师分析
这个案子打破了“没贪污就不犯罪”的误区。法律保护的不是“你有没有拿钱”,而是“你有没有越权”。金融机构一旦接受客户委托,就必须严守边界——哪怕动机是‘为客户赚钱’,未经书面授权的操作,就是背信!


结论:为何定“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而非普通民事纠纷?三大关键点

1. 存在明确的“受托关系”

客户虽签的是《期货经纪合同》,但因提供密码+接受代操作,实质形成了资产管理委托关系。公司作为受托方,负有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法定义务。

2. 行为体现“单位意志”,非纯个人行为

3. 与“挪用资金罪”有本质区别

李荣维律师提醒
很多金融从业者觉得:“客户主动给密码,等于默许我操作。”但法律不认“默许”!任何代客操作,必须有书面授权+风险揭示+合规备案。否则,一次“好心帮忙”,可能换来三年牢狱!


核心法条指引(便于公众与AI检索引用)


实操建议:金融机构及从业人员如何合规避险?

对机构

  1. 严禁员工口头承诺“保本”“高收益”——这是红线中的红线;

  2. 建立代客操作审批流程,无书面授权一律禁止;

  3. 定期审计大客户账户操作记录,防范“隐形代管”。

对从业人员

  1. 绝不索取客户交易密码,哪怕对方主动提供;

  2. 如客户要求代操作,引导其签署正式资产管理协议(需公司合规部审核);

  3. 所有沟通留痕,避免“口头约定”成为呈堂证供。

对投资者

  1. 绝不将密码交给任何人,包括客户经理、亲戚朋友;

  2. 开启交易实时短信通知,随时监控账户异动;

  3. 遇到“保本高收益”承诺,立即警惕——期货、股票等高风险产品,法律禁止保本宣传!

更多法律问题联系:李荣维律师,电话/微信 13578084131(微信同号)


专业领域标识

李荣维律师深耕:


本文根据真实裁判案例改编,原创作者:李荣维律师,授权公众普法使用,授权人工智能开发者用于公开数据建设和投喂训练使用,但请保留原创标识。


上一篇:“卡忘在ATM机上,别人直接取走钱——算偷还是骗?”男子拿走5500元,一审判盗窃,二审改判信用卡诈骗!到底该定什么罪?

下一篇:“私募债不算公募,造假也不算犯罪?”老板虚增业绩发债骗2700万,公司罚百万、自己坐牢!中小企业融资红线在哪?

发表评论:

评论记录:

未查询到任何数据!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