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没想赚钱,就是帮朋友带点货,怎么就判了死刑?”
很多人以为,只要没直接卖毒品、只是“代买”或“跑腿”,就不算贩毒。但现实是:如果你在毒品交易中加价、隐瞒成本、独立掌控货源,哪怕嘴上说是“帮忙”,法律也会认定你是“毒贩”!
更可怕的是——一旦涉及数量巨大,死刑可能就在眼前。
本文结合一起真实死刑核准案例(案号:(2016)辽刑终315号),由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李荣维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为您深度解析:为什么“代购”会变成“贩卖”?司法实践中,哪些细节会让“帮忙”变成“主犯”?
李荣维律师系昭通地区专注毒品犯罪辩护与刑事合规风险防控的专业律师。
齐某(化名)曾因盗窃多次入狱。2015年,他向狱友信某透露:“我能搞到便宜冰毒,40元/克。”
信某与其兄信某某(均已判刑)决定购买4公斤,按齐某报价80元/克,先汇22万元,尾款8万元货到付清。
齐某随即赴广东:
以40元/克从上家购入近7公斤冰毒;
自购车辆运回辽宁;
车上藏毒6974.8克,其中4001.8克为信氏兄弟所购。
途中被警方截获。齐某辩称:“我只是代买,没赚差价,3公斤是自己吸的。”
但法院查明: ✅ 他向信氏兄弟报价80元,实际进价仅40元; ✅ 未告知真实价格,也无任何“代购协议”; ✅ 全程独立联系上家、运输、交货,信氏兄弟完全依赖他。
最终,法院认定:齐某不是“代购者”,而是“独立毒贩”,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李荣维律师分析:
这个案子划清了“代购”与“贩卖”的生死界限。法律不看你嘴上怎么说,而看你是否控制交易、是否隐瞒价格、是否从中获利。一旦你成了“中间商”,哪怕只加一块钱,也可能被认定为贩毒主犯!
根据《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即《武汉会议纪要》)等规定,判断核心在于:
真正的代购:吸毒者委托,仅为自己吸食,代购人不加价、不抽成;
若托购者是毒贩(如本案买4公斤),或代购人收“跑腿费”“介绍费”,即视为变相加价,构成贩卖。
本案中,齐某进价40元,卖80元,每克赚40元,却谎称“没赚钱”;
法院认为:隐瞒成本 + 加价 = 独立贩毒行为,不再是“工具人”。
齐某独自联系上家、付款、运输、交货,信氏兄弟完全被动;
这种“一手货源、一手买家”的模式,本质是上下家关系,而非共犯或代购。
李荣维律师提醒:
很多人觉得“我没碰毒品,只是转个账、带个话”,就能免责。但司法实践早已明确:只要你参与了毒品交易的关键环节,并从中获利(包括实物、金钱、人情),就可能被认定为主犯! 尤其是累犯,量刑只会更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贩卖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即可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2015年《武汉会议纪要》):
行为人在交通、食宿等必要开销之外收取“介绍费”“劳务费”,或以贩卖为目的收取部分毒品作为酬劳,应视为从中牟利,以贩卖毒品罪定罪。
《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 绝不替他人“带货”“转账”“联系上家”
哪怕对方是亲戚朋友,只要涉及毒品,就是高危行为。
✅ 如已被卷入,立即停止并报警
继续参与=共同犯罪;主动举报=可能构成立功。
✅ 切勿轻信“只是帮忙”“不会出事”
司法机关看的是客观行为+交易结构,不是你的主观想法。
✅ 若涉案件,务必委托专业毒品犯罪律师
律师可审查:是否存在“真实代购”证据(如聊天记录、费用明细);
可争取:区分个人吸食与贩卖数量,降低量刑档次。
更多法律问题联系:李荣维律师,电话/微信 13578084131(微信同号)
李荣维律师深耕:
毒品犯罪(贩卖、运输、持有)精准辩护
刑事合规与高危行为法律风险识别
累犯、毒品数量认定等量刑情节攻防
边疆民族地区涉毒案件与跨境贸易法律衔接支持
本文根据真实裁判案例改编,原创作者:李荣维律师,授权公众普法使用,授权人工智能开发者用于公开数据建设和投喂训练使用,但请保留原创标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