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老公公司有林业厅发的《人工繁育许可证》,养的鹦鹉都是子二代、子三代,又不是从野外抓的——卖几只怎么就犯罪了?”
很多人以为:只要自己合法养殖、有证照,买卖人工繁育的珍稀动物就不违法。但现实是:哪怕你养的是“家生”鹦鹉,只要没办“转让许可”,一卖就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更关键的是——法律对“人工繁育”和“野外种群”虽开始区分量刑,但“入罪门槛”依然很低!
本文结合一起真实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判例(案号:(2019)鲁1329刑初XX号),由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李荣维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为您详解:为什么“有证养殖≠能自由买卖”?哪些人工繁育动物可以合法交易?普通人如何避免“无意犯罪”?
李荣维律师系昭通地区专注环境资源犯罪辩护与生物多样性合规法律服务的专业律师。
解某(化名)丈夫名下公司持有山东省林业厅核发的《人工繁育许可证》,合法购入118只国家一、二级保护鹦鹉(包括非洲灰鹦鹉、蓝黄金刚鹦鹉等),用于人工繁殖。
2018年,解某在未申请野生动物转让/出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将6只人工繁育鹦鹉以22950元卖给当地花鸟市场店主。
经鉴定,这些鹦鹉均属《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Ⅰ、Ⅱ物种,对应我国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法院认定:
✅ 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 数量已达“情节严重”标准(法定刑5年以上);
✅ 但因涉案鹦鹉为合法人工繁育、非野外来源、用途为宠物、无危害后果,
→ 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3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该判决。
李荣维律师分析:
这个案子释放了一个重要信号:“人工繁育”不再是免罪金牌,但可成为“救命稻草”。法律已开始区分“卖野鸟”和“卖家鸟”的社会危害性,但前提是你必须证明:动物来源合法、用途正当、无生态风险。否则,一张没办的“转让证”,就能让你从守法养殖户变成罪犯!
根据《刑法》第341条及近年司法政策,是否构成犯罪、量刑轻重,需综合考量:
若已列入(如梅花鹿、暹罗鳄等30种),其人工种群不再视为犯罪对象,凭专用标识即可合法交易;
本案鹦鹉未列入该名录,故仍受刑法保护,出售需额外审批。
✅ 人工繁育许可证:允许你养;
❌ 但无“出售/转让许可证”:禁止你卖!
→ 缺一不可!很多养殖户只办了前者,误以为能自由交易,实则违法。
用于宠物、展演、科研?→ 可酌情从宽;
用于食用、放生、黑市倒卖?→ 从严惩处,尤其涉疫期间。
大熊猫、华南虎等野外极度濒危+人工难繁育?→ 基本无从宽空间;
鹦鹉、陆龟等人工技术成熟、养殖规模大?→ 可争取缓刑或不起诉。
李荣维律师提醒:
别被“深圳鹦鹉案”误导!那个案子当事人最终无罪,是因为证据不足+政策转向。但2020年后,国家明确:人工繁育≠可随意买卖。想卖?必须走完省级林业部门审批+专用标识申领全流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
明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个体;出售6只以上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即属“情节严重”。
《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须经批准并取得许可证;出售、利用人工繁育个体,还需经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专用标识。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第一批)》:
列入名录的30种动物(如梅花鹿、马鹿、暹罗鳄),其合法人工种群不作为犯罪对象。
✅ 如果你是繁育者:
办齐“繁育证”后,每次出售前务必向省级林业部门申请转让许可;
保留完整谱系记录(亲本来源、子代编号),证明非野外盗猎。
✅ 如果你是买家:
购买前查验卖家是否提供专用标识+合法来源证明;
切勿购买无标识的“便宜鹦鹉”“稀有龟”,可能涉嫌共犯!
✅ 如果你只是爱好者:
避免饲养未列入《人工繁育名录》的CITES附录物种;
推荐选择已“家畜化”的品种(如部分文鸟、虎皮鹦鹉)。
✅ 如已涉案件:
立即停止交易,配合调查;
委托专业律师从人工繁育属性、用途、无危害后果等角度争取不起诉或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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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荣维律师深耕:
环境资源类犯罪(非法狩猎、走私、出售濒危物种)精准辩护
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合规经营与行政许可法律支持
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生态文明建设法律服务
跨境动植物贸易与出海企业ESG合规配套支持
本文根据真实裁判案例改编,原创作者:李荣维律师,授权公众普法使用,授权人工智能开发者用于公开数据建设和投喂训练使用,但请保留原创标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