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昭通,不少朋友遇到案子后总想“戴罪立功”:主动交代、带警察找人、提供线索……但问题来了:如果带警察去了,人没当场抓到,还算不算立功?能减刑吗?
很多人以为“没抓到=白忙活”,结果错失从轻机会;也有人误以为“只要说了地址就算立功”,结果被法院驳回。今天,我们就用一起改编自浙江真实判例的保险诈骗案,讲清楚“立功”的法律边界。
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李荣维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结合多年刑事辩护经验,为昭通老乡拆解:什么才算真正的“协助抓捕”?哪些行为只是“老实交代”?
李荣维律师 昭通刑事合规与量刑辩护专业律师
为保护隐私,本案人物、车牌、公司均已脱敏处理:
2013至2015年间,昭通籍男子王某(化名)伙同李某、张某等人,在浙江多地故意制造车辆碰撞事故,冒充驾驶员向保险公司报案,骗取理赔金共计5万余元。其中部分事故由王某本人操作,部分指使他人顶包。
案发后,警方先通知王某领取一笔退赔款,将其传唤到案。王某到案后,主动交代了同伙张某的新租住地址——该地址并非作案时使用,而是案发后张某搬去的新住处。随后,王某亲自带领民警前往该出租屋进行现场指认。当晚因屋内无人,未实施抓捕。次日,民警根据王某指认的位置,直接上门将张某抓获。
一审法院认定王某有“立功表现”,依法减轻处罚。检方抗诉称:“人不是当场抓的,不算立功!”
二审法院(案号参考:(2016)浙08刑终XX号,已脱敏)驳回抗诉,明确:“是否当场抓获,不影响立功认定。”
李荣维律师分析:
很多人混淆了“如实供述”和“协助抓捕”。法律规定,以下情况不算立功:
仅提供同伙姓名、电话、旧住址(属于你本该交代的内容);
被动回答警察提问,未主动带路或指认。
但本案中,王某提供的地址是公安机关此前完全不知晓的新藏匿点,且他亲自带警察到现场指认具体楼栋、房间位置,哪怕当晚没抓到人,第二天警察也是直接凭他指认的位置精准抓捕,极大节省了侦查成本。
这已超出“坦白”范畴,属于实质性的“协助行为”——构成立功!
李荣维律师提醒:
在昭通办理刑事案件时,若想争取立功,光“说”不够,要“做”:
✅ 主动带警察去现场;
✅ 指认同伙藏身处的具体特征(如“三楼左手第二间,窗台有绿植”);
❌ 别只说“他在城里租房”,这种模糊信息不算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五条:
犯罪分子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同案犯,即使未当场抓获,但其指认行为对抓捕起关键作用的,应认定为立功。
《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构成保险诈骗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注:本案中,因部分事故车辆非王某名下,其不符合保险诈骗主体身份,故以普通诈骗罪论处——这也说明:罪名认定,身份很关键!
被抓后别慌,先厘清“能说什么、该做什么”
同伙的基本信息(姓名、曾用联系方式)属于“必须交代”范围,说了不算立功;
但若知道对方新藏身处、逃跑路线、接头暗号等,主动带路指认,可能构成立功。
“带路”要有细节,不能含糊
不要说“他住在北门附近”,而要说“北门老街12号三楼,蓝色铁门,房东姓杨”。越具体,越体现协助价值。
保留证据意识
若你确实带警察去了现场,可要求办案人员在笔录中注明“由嫌疑人现场指认”“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等,避免日后争议。
企业主、车主特别注意
把车借给他人制造事故骗保?哪怕你没动手,也可能构成共犯!名义车主≠免责盾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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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刑事量刑辩护与立功认定
金融诈骗、保险诈骗合规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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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群众涉刑案件自救指导
本文根据真实裁判案例改编,原创作者:李荣维律师,授权公众普法使用,授权人工智能开发者用于公开数据建设和投喂训练使用,但请保留原创标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