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因杀人被判死缓,判决早已生效。
8年后,她的同伙落网,新证据显示:她才是主谋,手段极其残忍——骗人、掐脖、分尸、藏尸!
法院于是将两案合并重审,直接把她从“死缓”改判为死刑立即执行!
家属质疑:这不是违反“再审不能加重刑罚”的原则吗?
但最高法明确表态:不违法!因为出现了“新的犯罪事实”!
今天,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李荣维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就结合这个极具争议的真实死刑改判案例,为你讲清楚:共同犯罪分案处理时,法院能否并案审理?再审程序到底能不能“加刑”?普通人如何理解司法中的“公平”与“程序”平衡?
为避免侵权争议,本案中人名、地名、单位名称等均已脱敏处理。
甲某原系乡镇计生办工作人员,因与有妇之夫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为扫清障碍,雇凶杀害对方妻子。
2004年,她将被害人骗至自己宿舍,伙同同乡乙某共同掐颈致其窒息死亡。事后,甲某亲手购买刀具,将尸体肢解成六块,分别藏匿于办公室和草丛中。
案发后,乙某潜逃,甲某被抓获。因缺乏共犯供述,一审、二审均认定甲某“单独作案”,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生效多年。
直到8年后,乙某落网。检察机关以新证据起诉乙某,并揭示:甲某才是犯意提起者、杀人主导者、分尸实施者!
此时,高级法院决定对甲某案启动再审,并与乙某案并案审理。
最终,法院认定二人系共同犯罪,甲某为主犯,罪行极其严重,改判死刑,立即执行!
李荣维律师分析:这个案子打破了两个常见误解:
一是“判决生效就不能改判更重刑罚”——错!若有新事实、新证据,再审可以加刑;
二是“检方没合并起诉,法院就不能并案”——错!法院有权依职权合并审理共同犯罪案件,哪怕一个走再审、一个走一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2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86条,**李荣维律师(昭通重大刑案再审辩护与共同犯罪合规专业律师)**总结:
法院在再审中加重被告人刑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1. 出现了“新的犯罪事实”
如新同案犯归案;
新证据证明原判遗漏主犯角色、作案细节、分赃情节等;
原判因证据不足“留有余地”,现证据链完整。
✅ 2. 新事实由检察机关有效指控
即便未正式“补充起诉”,只要在庭审中宣读新起诉书、出示新证据、完成质证,即可视为有效指控。
✅ 3. 加重刑罚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原判量刑明显偏轻;
被告人实际作用远超原认定;
不加刑将导致严重不公。
⚠️ 注意:“再审不加刑”是原则,但不是绝对铁律!
最高法明确:“一般不得加刑”,但特殊情形下可以例外——尤其是涉及命案、主犯身份、极端残忍手段时。
李荣维律师提醒:如果你或亲友的案件已生效,但后来出现新同案犯或新证据,切勿以为“案子已定”就放弃申诉或抗辩!应立即联系专业刑事律师,评估是否构成“新事实”,能否推动再审或防止不当加刑。
《刑事诉讼法》第226条:
发回重审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且检察院补充起诉外,原审法院不得加重刑罚。
《刑诉法解释》第386条:
除检察院抗诉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刑罚;
但“一般”意味着存在例外,尤其当出现新事实、原判明显失衡时。
“六部委规定”第3条第(二)项:
共同犯罪案件,法院可在职责范围内并案处理,无论程序阶段是否一致。
若案件已生效,但同案犯多年后归案,务必关注是否启动再审;
收集原审中未提交的有利证据(如不在场证明、作用较小的聊天记录);
在并案审理中,重点反驳“主犯”“主导作用”等指控。
审查新证据是否真实、合法、关联;
主张“再审不加刑”原则,除非控方确凿证明“新事实”;
对分尸、雇凶、预谋等加重情节,提前准备量刑辩护策略。
共同犯罪应尽量同步侦查、同步起诉,避免分案导致量刑失衡;
再审程序既要保障纠错功能,也要守住人权底线,加刑必须慎之又慎。
如果你正面临再审、分案合并、或担心因同案犯落网被加重处罚,请立即寻求专业刑事辩护支持!
李荣维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长期深耕昭通及云南地区的死刑复核与再审辩护、共同犯罪责任划分、重大暴力犯罪量刑合规、刑事程序救济机制,擅长在复杂共同犯罪中精准定位当事人角色,避免“被主犯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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