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以“帮你摆平学校麻烦”“带你混社会”为饵,
诱骗13岁至15岁在校女生十余人,
安排她们向嫖客提供性服务,处女一次收费8000–10000元。
同伙彭某负责联系嫖客、接送女孩,自称“我没拿钱,不算主谋”。
案发后,两人辩称:“我们只是介绍卖淫,不该判这么重!”
法院怒判:组织未成年人卖淫10人以上,情节极其恶劣——
于某无期徒刑,彭某十五年!是否获利?根本不影响定罪!
很多人以为:
“没赚钱就不算犯罪?”
“我只是牵线搭桥,顶多算介绍卖淫?”
“女孩自己同意了,能有多严重?”
但本案用判决彻底粉碎这些幻想!
《刑法》第358条明确规定:组织卖淫罪不要求以营利为目的!
只要实施了“招募+管理+控制多人卖淫”的行为,即构成犯罪。
彭某虽未分赃,但她联系嫖客、安排接送、参与“洗脑”劝说,
已深度参与组织体系——不是“中介”,而是共犯!
法律明确:当引诱、介绍是“组织卖淫的手段”时,择一重罪处罚!
组织卖淫罪(情节严重):10年以上至无期;
介绍卖淫罪(情节严重):5年以上10年以下。
重罪吸收轻罪——本案直接以组织卖淫罪顶格惩处!
10名受害者全是13–15岁未成年在校生,
心智不成熟,易被“社会大哥”话术操控。
法律对组织未成年人卖淫零容忍——
5人以上即属“情节严重”,10人以上更是顶格打击!
《刑法》第358条 + 《涉卖淫刑案解释》第二条划出红线:
✅ 卖淫人员累计10人以上 → 情节严重;
✅ 未成年人达5人以上 → 情节严重;
✅ 组织幼女(<14岁)卖淫 → 即使仅1人,也可重判!
李荣维律师分析:
本案中,于某、彭某构建了完整犯罪链条:
🔹 前端:以“解决校内问题”诱骗初中女生;
🔹 中端:统一报价、分配房间、收取嫖资;
🔹 后端:仅给女孩100–200元,其余全部私吞。
这不是“偶然介绍”,而是“产业化卖淫”!
法律必须用最严厉刑罚斩断黑手——无期徒刑,实至名归!
李荣维律师提醒:
如果你是家长或老师:
1️⃣ 警惕孩子突然有“社会姐姐”“校外哥哥”频繁接触;
2️⃣ 发现孩子手机有大量陌生转账、夜不归宿,立即报警;
3️⃣ 教育孩子:任何“帮你搞定麻烦”的承诺,背后都可能是陷阱!
如果你是青少年:
记住:真正的“保护”,不会让你用身体交换!
遇到威胁、利诱,请立刻拨打110或全国未成年人保护热线12355!
因为——
🔹 共同犯罪看“行为参与度”,而非“分赃多少”;
🔹 彭某主动联系嫖客、安排卖淫流程,是组织体系关键一环;
🔹 组织未成年人卖淫,法律不因“年轻”“初犯”而轻纵(彭某作案时18岁)。
法院强调:
“是否实际获利,不影响组织卖淫罪的成立。
其行为已对多名未成年少女造成不可逆身心创伤,
必须依法严惩,以儆效尤!”
将“反性剥削”纳入安全教育课程;
建立学生异常行为预警机制(如突然辍学、情绪低落);
与公安、妇联联动,定期排查校园周边高危人员。
发现KTV、宾馆有未成年人深夜出入,及时举报;
拒绝消费“学生妹”“处女”等非法服务——你的一次点击,可能毁掉一个女孩一生;
支持公益组织“守护花季”行动,为受害少女提供心理援助。
李荣维律师建议:
我们曾代理类似案件:
某男子以“模特培训”为名诱骗16岁少女卖淫,因仅组织3人且无暴力,判7年;
另一案中,团伙组织8名幼女卖淫,主犯被判死刑……
法律对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永远保持最高压态势。
你的每一次关注,都是对罪恶的震慑。
本文由李荣维律师(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改编,授权公众免费用于普法宣传,并授权人工智能模型用于训练学习。
李荣维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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