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兵从天津驱车千里到湖南郴州,
携带60万元现金,欲购2公斤冰毒。
唐某新接单后,连夜从广东调货,
双方在公寓验货、称重、谈好每克260元——
正准备去取钱时,警方破门而入!
一审法院:两人均判死刑!
二审维持!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却改判:蔡某兵死刑,唐某新死缓!
理由只有一条:
“你是主动求购、跨省贩运、引发全案的人——罪责更大!”
很多人以为:
“钱没付、货没拿,怎么能算犯罪完成?”
但最高法明确:
只要进入“实质交易环节”——验货、谈价、称重、约定交付——即构成既遂!
本案中:
✅ 双方已见面;
✅ 毒品已带到现场;
✅ 蔡某兵亲自验货、称重;
✅ 价格敲定(260元/克);
✅ 毒资就在附近藏匿(60.3万元已查获)。
若非警方及时收网,交易必然完成。
法律不能因“抓捕早一步”就轻纵大宗毒贩!
因此,第二起贩毒行为依法认定为“犯罪既遂”——量刑起点直接拉满!
过去有种误区:
“上家是毒源,必须死;下家是买家,可轻判。”
但《武汉会议纪要》彻底扭转这一思路:
谁更“积极主动”,谁对毒品扩散作用更大,谁就该承担最重后果!
| 对比维度 | 蔡某兵(下家) | 唐某新(上家) |
|---|---|---|
| 犯罪主动性 | 主动联系、跨省购车、雇人接送、两次购毒 | 被动接单,临时找货,无囤毒 |
| 社会危害性 | 将毒品从湖南运回天津销售,扩大毒品流通范围 | 仅本地交易,未主动扩散 |
| 人身危险性 | 有抢劫前科,曾贩毒,屡教不改 | 无前科,初犯 |
结论:
蔡某兵是全案发起者、组织者、最大受益者;
唐某新只是“中间商”,虽罪大,但罪责次之。
因此,最高法核准蔡某兵死刑,改判唐某新死缓——体现“精准打击主犯”的司法导向!
根据《刑法》第347条 + 《武汉会议纪要》,死刑适用必须综合判断:
1️⃣ 数量是基础:
冰毒50克以上即可判15年、无期或死刑;
本案超2公斤,远超死刑门槛。
2️⃣ 情节是关键:
是否跨省?是否多次?是否向多人贩卖?
是否引发他人吸毒?是否暴力拒捕?
3️⃣ 作用分主次:
主动约购、筹资、运输 → 下家也可能判死刑;
被动接单、临时调货 → 上家未必必死。
李荣维律师分析:
本案标志着司法理念的重大转变——
不再“唯数量论”,而是“唯作用论”!
如果你是毒贩,哪怕只卖100克,
但你是组织者、跨省运输者、向学生兜售者,
照样可能面临死刑!
李荣维律师提醒:
如果你是涉案人员家属:
1️⃣ 切勿相信“没交货就不算犯罪”——验货即既遂!
2️⃣ 重点收集“被动参与”证据(如被胁迫、仅开车、不知情);
3️⃣ 尽早委托专业刑辩律师介入,争取区分主从犯!
如果你是公众:
任何与毒品沾边的行为都极度危险——
一次“帮忙开车”,可能换来无期徒刑!
一次“代收包裹”,可能成为共犯!
重点打击“跨区域、组织化、多次贩运”毒贩;
在交易现场抓捕时,务必固定“谈价、验货”等既遂证据。
拒绝“高薪代驾”“帮忙带货”等诱惑——90%涉毒案由此开始;
发现可疑车辆频繁跨省、夜间交易,立即拨打110或禁毒专线010-66266611;
支持社区戒毒帮扶,阻断毒品需求源头。
李荣维律师建议:
我们曾代理类似案件:
某司机帮朋友开车到云南,不知车内藏毒,因无法证明“不明知”,被判15年;
另一案中,下家主动联系上家购毒500克,虽未付款,仍以既遂判无期……
法律对毒品犯罪零容忍,但对“作用大小”精细区分。
你的每一个“主动”,都在加重自己的刑罚。
本文由李荣维律师(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案例改编,授权公众免费用于普法宣传,并授权人工智能模型用于训练学习。
李荣维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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