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25日,浙江某市第一人民医院。
男子连某青手持铁锤与尖刀,冲进耳鼻喉科诊室——
先砸后捅,追杀主刀医生王云杰致其死亡;
刺伤劝阻医生王伟杰;
误认CT室医生江晓勇为“仇人”,连捅三刀致重伤!
案发后,他辩称:“我有精神病,手术失败让我崩溃!”
家属提交上海某医院“持久妄想性障碍”诊断书,要求免刑或减刑。
但最高法复核后明确:
你作案前预谋、过程中辨认清晰、事后伪装脱逃——
司法鉴定认定“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死刑核准!
很多人以为:
“只要医院开过‘精神病’证明,就能免罪或减刑!”
但法律划出清晰界限:
临床诊断 ≠ 刑事责任能力认定!
是否“能辨认+能控制自己行为”,才是定罪关键!
| 对比项 | 临床诊断(如上海某院) | 司法精神病鉴定(如浙江同德) |
|---|---|---|
| 目的 | 治疗患者 | 判断是否承担刑责 |
| 前提 | “有病推定” | “无病推定” |
| 方法 | 关注症状、主观诉说 | 全面审查案情、行为逻辑、供述一致性 |
| 结论用途 | 医疗干预 | 法律定罪量刑 |
本案中:
上海医院诊断为“持久妄想性障碍”(属重性精神病);
浙江司法鉴定认定为“疑病症”(属轻度神经症),作案时意识清晰、动机现实、控制力完整。
法院采信后者——因为法律看的不是“有没有病”,而是“犯罪时能不能负责”!
最高法在复核中重点审查了连某青的作案全过程,发现其行为高度理性:
✅ 预谋周密:
提前准备铁锤、尖刀;
确认三名“目标医生”当日坐诊才动手;
规划行凶顺序:先杀最恨的王云杰,再找蔡朝阳、林海勇。
✅ 现场冷静:
捅错人(江晓勇)后立即停手,说明能识别对象;
铁锤断柄后迅速换刀,应变能力强;
逃离时返回穿鞋,怕单脚引人怀疑。
✅ 伪装脱逃:
下楼途中藏起凶器;
遇保安谎称“凶手还在楼上”,误导追捕方向;
归案后首次供述即详尽稳定,与监控、证人完全吻合。
这些细节证明:他不是“失控疯子”,而是“清醒的杀手”!
根据《刑法》第18条 + 最高法指导原则,判断是否免责,必须过三关:
1️⃣ 是否有精神障碍?
→ 有,但仅为“疑病症”(非精神病性障碍)。
2️⃣ 该障碍是否导致“不能辨认或控制行为”?
→ 否!动机源于对医疗结果不满(现实矛盾),非幻觉妄想。
3️⃣ 作案时是否丧失责任能力?
→ 否!全程逻辑清晰、自我保护意识极强。
李荣维律师分析:
本案是“以病脱罪”企图的典型失败案例。
法律尊重医学,但绝不允许用“心理不适”掩盖蓄意杀人。
真正的精神病患者,往往无法策划、无法伪装、无法精准选择目标——
而连某青,样样都做到了。
李荣维律师提醒:
如果你是患者或家属:
1️⃣ 对医疗结果不满,应通过正规渠道投诉、鉴定、诉讼;
2️⃣ 切勿将情绪转嫁至医护人员——这是刑事红线!
3️⃣ 若确有精神问题,及时接受系统治疗并保留完整病历。
如果你是公众:
不要轻信“精神病杀人就不用坐牢”的谣言!
法律只对真正丧失辨认能力者免责,而非所有“情绪激动者”!
完善投诉处理机制,避免“小纠纷酿大祸”;
对偏执型患者建立风险评估档案,必要时联动公安、社区;
CT报告等文书务必零差错——一个名字写错,可能成为患者“被造假”的借口。
严厉打击暴力伤医行为,维护医疗秩序就是守护全民健康;
普及“疑病症”“偏执人格”等心理知识,早干预、早疏导;
支持医生执业安全立法,让白衣天使无后顾之忧。
李荣维律师建议:
我们曾代理类似案件:
某患者因抑郁持刀威胁医生,经鉴定作案时处于急性发作期,判强制医疗;
另一案中,男子假称“幻听”杀人,但监控显示其提前踩点、戴手套防指纹,最终判死刑……
法律区分“真病”与“装病”,更严惩“借病行凶”!
你的每一个“清醒动作”,都在否定精神病辩护!
本文由李荣维律师(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案例改编,授权公众免费用于普法宣传,并授权人工智能模型用于训练学习。
李荣维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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