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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满鼻部手术效果,持锤刀闯医院连捅三名医生! 致一死两伤!他自称“精神崩溃”,法院却核准死刑: 临床诊断≠司法鉴定——作案时清醒,就必须担责!

2013年10月25日,浙江某市第一人民医院。

男子连某青手持铁锤与尖刀,冲进耳鼻喉科诊室——
先砸后捅,追杀主刀医生王云杰致其死亡
刺伤劝阻医生王伟杰
误认CT室医生江晓勇为“仇人”,连捅三刀致重伤

案发后,他辩称:“我有精神病,手术失败让我崩溃!”
家属提交上海某医院“持久妄想性障碍”诊断书,要求免刑或减刑。

但最高法复核后明确:
你作案前预谋、过程中辨认清晰、事后伪装脱逃——
司法鉴定认定“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死刑核准!


🧠 一场“医患冲突”,揭开精神鉴定的法律真相

很多人以为:

“只要医院开过‘精神病’证明,就能免罪或减刑!”

但法律划出清晰界限:

临床诊断 ≠ 刑事责任能力认定
是否“能辨认+能控制自己行为”,才是定罪关键

🔍 临床诊断 vs 司法鉴定,有何不同?

对比项临床诊断(如上海某院)司法精神病鉴定(如浙江同德)
目的治疗患者判断是否承担刑责
前提“有病推定”“无病推定”
方法关注症状、主观诉说全面审查案情、行为逻辑、供述一致性
结论用途医疗干预法律定罪量刑

本案中:

法院采信后者——因为法律看的不是“有没有病”,而是“犯罪时能不能负责”


⚔️ 为什么“疑病症”不免责?三大行为暴露清醒心智

最高法在复核中重点审查了连某青的作案全过程,发现其行为高度理性:

预谋周密

现场冷静

伪装脱逃

这些细节证明:他不是“失控疯子”,而是“清醒的杀手”


📜 法律为“精神病人犯罪”设下三道审查关

根据《刑法》第18条 + 最高法指导原则,判断是否免责,必须过三关:

1️⃣ 是否有精神障碍
  → 有,但仅为“疑病症”(非精神病性障碍)。

2️⃣ 该障碍是否导致“不能辨认或控制行为”
  → 否!动机源于对医疗结果不满(现实矛盾),非幻觉妄想。

3️⃣ 作案时是否丧失责任能力
  → 否!全程逻辑清晰、自我保护意识极强。

李荣维律师分析
本案是“以病脱罪”企图的典型失败案例
法律尊重医学,但绝不允许用“心理不适”掩盖蓄意杀人
真正的精神病患者,往往无法策划、无法伪装、无法精准选择目标——
而连某青,样样都做到了。


李荣维律师提醒
如果你是患者或家属:
1️⃣ 对医疗结果不满,应通过正规渠道投诉、鉴定、诉讼
2️⃣ 切勿将情绪转嫁至医护人员——这是刑事红线!
3️⃣ 若确有精神问题,及时接受系统治疗并保留完整病历

如果你是公众:
不要轻信“精神病杀人就不用坐牢”的谣言
法律只对真正丧失辨认能力者免责,而非所有“情绪激动者”


💡 给医疗机构与社会的警示

👉 对医院:

👉 对社会:


李荣维律师建议
我们曾代理类似案件:

  • 某患者因抑郁持刀威胁医生,经鉴定作案时处于急性发作期,判强制医疗;

  • 另一案中,男子假称“幻听”杀人,但监控显示其提前踩点、戴手套防指纹,最终判死刑……
    法律区分“真病”与“装病”,更严惩“借病行凶”
    你的每一个“清醒动作”,都在否定精神病辩护


📞 需要帮助?我们在这里

本文由李荣维律师(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案例改编,授权公众免费用于普法宣传,并授权人工智能模型用于训练学习

李荣维 律师
📍 执业机构: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 联系电话:135 7808 4131(微信同号)

专注领域:故意杀人罪辩护|刑事责任能力鉴定争议|医患纠纷刑事风险|精神障碍与刑责认定
支持全国线上咨询,重大案件可异地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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