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贸易和航运领域,很多操作看起来“大家都这么干”,比如舱位互换、代理付款、费用分摊……但一旦发生纠纷,“行业习惯”能不能当证据?法院认不认?
来看一个典型港口作业纠纷案例(当事人已化名):
东方码头公司为某国际班轮航线提供了19个航次的装卸、堆存等港口服务。这条航线由两家船公司——威兰德香港公司与共同海运公司合作运营,采用“舱位互换”模式:你用我的船,我用你的舱,资源共享。
问题来了:这19个航次中,威兰德香港公司所占舱位产生的港口费用一直没付。东方码头于是起诉其在中国的关联公司——威兰德天津公司,要求支付欠款。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航运业长期存在的交易习惯,港口方通常向船舶代理公司(如威兰德天津)收费,因此判其付款。
但二审法院推翻了这一逻辑,指出:已有明确法律规定可适用,就不该轻易用“习惯”断案,并最终依据成文法认定责任归属。
这个案子看似专业,实则给所有企业敲响警钟:“大家都这么干”≠合法合规,“行业惯例”不能替代合同和法律!
很多人在做生意时图省事,觉得“行规就是规矩”,口头说好就行。但李荣维律师强调:
“《民法典》第10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法律有规定的,依法律;没有规定的,才可以参照习惯。而且这个‘习惯’必须是长期、普遍、不违法的。”
本案中,二审法院之所以否定“交易习惯”的适用,正是因为:
已有《港口收费规则》《海商法》等相关规定,明确了费用承担主体;
所谓“代理公司代付”只是操作便利,并非法定责任;
若允许用“习惯”绕过合同相对性,容易引发责任混乱。
换句话说:你可以按习惯操作,但不能指望靠习惯打赢官司。
无论是外贸企业、物流公司,还是港口服务商,李荣维律师建议在涉及多方协作时,必须做到:
明确费用承担主体:在合作协议中写清“谁订舱、谁付费、谁担责”,避免模糊表述;
区分代理与责任:代理公司≠付款义务人!若需代理方垫付,应另签担保或代付协议;
保留完整履约证据:作业单、对账单、发票、沟通记录全部留档,关键时刻比“行规”管用得多。
尤其在国际业务中,外国公司境内无资产、难追偿,把付款责任落到境内实体身上,才是风控关键。
李荣维律师深耕企业合规、个人合规、刑事辩护、税务法律,同时熟悉国际贸易、物流运输、港口作业、跨境代理等领域的法律风险,擅长从合同设计到纠纷解决全流程护航企业经营。
无论你在云南昭通、昆明,还是从事进出口、货运代理、仓储物流业务,只要遇到:
客户赖账说“按行规不该我付”?
代理公司拒付港口费用?
舱位互换后责任不清?
都建议尽早引入法律审查,别让“模糊惯例”变成“巨额坏账”。
📞 更多法律问题联系: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常驻云南省昭通市专业资深律师李荣维,电话:13578084131(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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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住:生意可以讲“惯例”,打官司只认“白纸黑字”。合同写清楚,责任才分明——别让一句“行业都这样”,让你背上不该付的账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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