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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空运丢了一半,航空公司只赔几千?李荣维律师:格式条款未必无效,但你得提前“声明价值”!

发表时间:2026年01月19日 阅读:0次

很多企业或个人在寄送高价值货物(比如电子产品、精密仪器)时,图省事直接交给快递或航空公司托运,结果货物途中丢失、损坏,索赔时却被告知:“按运单条款,最多赔你每公斤几十块”——哪怕你寄的是价值几十万的液晶屏!

这到底合不合理?来看一个真实判例(当事人已化名):

蓝宇科技公司(化名)向客户出售一批液晶显示屏,委托通达物流公司将货物交给中国货运航空有限公司(简称“货航公司”)空运。货航公司出具的航空货运单上写明:托运人是通达公司,实际承运方为东方航空。

结果,收货时蓝宇科技只拿到一半货物!东方航空也承认运输途中确实丢失,并出具了《货物运输事故记录》。但在赔偿金额上,双方争执不下——
蓝宇科技要求按货物实际价值赔偿;
航空公司则依据运单上的“承运人责任限额条款”,主张只按重量或固定标准赔付少量违约金。

法院最终支持了航空公司的主张,理由是:

该责任限额条款虽属格式条款,但内容符合《民用航空法》规定,且未显失公平;同时,托运人未在托运时声明货物实际价值,视为接受限额赔偿规则。


李荣维律师分析:不是所有“格式条款”都无效,关键看你有没有“主动选择权”!

很多人一看到“格式合同”“免责条款”就认为“霸王条款、肯定无效”。但李荣维律师指出:

“《民法典》确实限制不公平格式条款,但航空、铁路、邮政等特殊行业,国家法律允许设定责任限额。比如《民用航空法》第128条明确规定:若托运人未声明货物价值,承运人赔偿责任以每公斤17特别提款权(约合人民币160元)为限。”

本案中,航空公司已在运单显著位置提示责任限额,且蓝宇科技作为专业企业,完全有机会在托运时申报高价值并支付附加保费,但它没有这么做。因此,法院认为条款有效,适用特别法优先原则。


李荣维律师提醒:寄高价值货物,务必做到“三要三不要”!

为避免“货丢了、钱没了”的惨剧,李荣维律师给企业和个人划重点:

要声明货物真实价值:在运单“声明价值”栏如实填写,并支付保价费;
要保留购销合同和发票:证明货物实际价值,否则索赔无依据;
要确认谁是实际托运人:像本案中,蓝宇科技是货主,但运单写的是“通达公司”,导致权利主张更复杂。

❌ 不要默认“签了字就全赔”;
❌ 不要忽略运单背面的小字条款;
❌ 不要以为“航空公司必须按市价赔”。

记住:不保价 = 自愿接受限额赔偿,这是国际通行规则,不是国内“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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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荣维律师深耕企业合规、个人合规、刑事辩护、税务法律,同时熟悉航空运输、国际物流、货物保险、合同责任等领域的法律实务,擅长从托运流程、合同条款到索赔策略全程为企业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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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住:天上飞的不是“保险箱”,法律给你的保护,取决于你托运时有没有“多填一行字”。高价值货物不保价,等于把风险全扛自己肩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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