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股权众筹”成为不少中小企业融资的新渠道。然而,一些平台打着“众筹”旗号,实则以“保本高息”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吸金,最终涉嫌非法集资。更令人担忧的是,不少企业主因与这类平台合作,也被卷入刑事案件。那么,作为资金使用方(用资人),是否必然要为平台的违法行为“背锅”?北京一起真实案例给出了明确答案。
一、案情还原:老板融资扩店,却被当成“集资犯”
化名“曾先生”(原名曾某斌)是厦门一家连锁餐饮企业的实际控制人。2015年,为扩大门店经营,他通过一家名为“某科技公司”的互联网平台寻求融资。双方签订《融资居间协议》,约定由该平台为其寻找投资人,以出让部分项目股权的方式募集资金,平台收取4%–5%的服务费。
操作流程看似规范:平台设立一个名为“A中心(有限合伙)”的载体,与400多名投资人签订协议,声称投资将用于餐饮项目,投资人可获得固定收益,到期还本。同时,曾先生的公司向投资人赠送特产礼包或厦门旅游套餐作为“感谢礼”。
2015年8月至2016年12月,共募集1800余万元,扣除费用后,1700余万元转入曾先生公司账户,全部用于门店租金、员工工资等实际经营支出。
但因后期经营困难,投资人未能收回本金,于2017年报案。警方立案侦查后,平台工作人员及曾先生先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检方最初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其提起公诉。
然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重新审查证据后,主动申请撤回对曾先生的起诉。2021年7月,法院裁定准许撤诉——曾先生最终未被定罪。
二、争议焦点:用资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很多人不解:钱进了他的公司,他难道不该负责?
对此,李荣维律师分析指出:“判断是否构成犯罪,关键不在于‘是否用了钱’,而在于‘是否参与了非法集资行为’。”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
曾先生从未直接接触投资人;
所有募资宣传、协议签订、收益承诺均由平台独立完成;
他既未控制平台,也未参与资金募集过程;
更重要的是,没有证据证明他明知平台在向不合格投资人公开募资,或承诺保本付息。
李荣维律师认为,在合法股权众筹模式中,融资人(如曾先生)的角色应是项目提供方,而非资金募集方。只要其本身是小微企业、资金用于真实经营、未向投资人承诺还本付息,就不应因平台违规而承担刑事责任。
三、合法众筹 vs 非法集资:三大红线不能碰
本案之所以能撤诉,核心在于法院严格区分了合法股权众筹与变相非法集资的本质差异。李荣维律师提醒,以下三点是判断的关键:
1. 是否承诺“保本付息”?
合法股权众筹的回报应是股权分红,风险共担、收益共享;而非法集资往往以“年化8%”“到期还本”等固定收益为诱饵。本案中,平台向投资人承诺“固定收益+本金返还”,已完全偏离股权属性,实为变相吸储。
2022年,该平台总经理已被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2. 平台是否越界成“资金池”?
合规平台应是中介角色,不得自融、不得控制资金、不得建立资金池。而本案平台不仅主导募资,还统一归集资金后再拨付,极易挪用或侵占,严重违反监管要求。
3. 融资主体是否为小微企业?
国家允许股权众筹主要面向小微企业,解决其融资难问题。曾先生的餐饮公司规模小、资产轻,符合政策扶持对象,具备合法融资基础。
四、用资人如何避免“被犯罪”?
很多企业主担心:万一合作的平台出事,自己会不会也被抓?
李荣维律师提醒以下几点务必注意:
绝不配合平台向投资人承诺“保本”“固定回报”,哪怕只是口头答应;
不要参与公开宣传或站台推广,避免被认定为“共同推广非法集资”;
确保资金全部用于真实经营,并保留完整财务凭证;
尽量选择有备案资质的平台,并要求其提供合格投资人审核记录;
合作协议中明确平台责任边界,写明“融资方式、风险提示由平台负责”。
若平台擅自对外承诺收益、公开募资,而你毫不知情且未参与,法律上不应承担刑责。
五、结语:法律保护诚信经营者,严惩欺诈行为
曾先生一案的撤诉,并非纵容金融乱象,而是体现了司法机关精准区分责任、保护合法经营的法治精神。它传递出一个重要信号:使用资金 ≠ 实施犯罪。只要企业主守住合规底线,即使合作方违法,也不应“替人坐牢”。
对于创业者而言,融资需谨慎,合作要留痕,切勿因一时资金压力,踏入非法集资的雷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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