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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合同被撕毁?别慌!李荣维律师教你如何维权

发表时间:2026年01月19日 阅读:0次

一起发生在浙江三门县的“砂场设备被强拆”事件引发了不少群众关注。事情是这样的:当地一位名叫张某(化名)的普通村民,通过合法程序与三门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了一份《浙江省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取得了横渡镇白溪河道某区域建筑用砂的开采权,并依法领取了采矿许可证。

然而,许可证到期后,当地自然资源部门联合水利局、镇政府等部门,在未与张某充分沟通的情况下,直接调来挖掘机,把他在砂场投入大量资金购置的采砂、制砂设备全部强行拆除。张某先是提起了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诉讼,后来又以对方“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追究违约责任。

那么问题来了:政府机关和老百姓签的合同,到底算不算“民事合同”?出了纠纷能不能走民事诉讼?


李荣维律师分析:政府也能当“民事主体”,关键看合同性质!

很多人一听说“政府部门”,就下意识觉得“官民不对等”,打官司只能走行政途径。但其实,法律看的是实质,不是身份标签

李荣维律师指出:

“虽然自然资源局平时是管理者,但在签订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时,它代表的是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权人,是在进行一种市场化、等价有偿的民事交易行为。张某自愿报名、竞价、签约、付款,整个过程没有强制,双方地位在合同关系中是平等的。”

因此,法院最终认定:本案属于民事诉讼调整范围。也就是说,张某完全可以以“对方违约”为由,通过民事法庭主张权利,包括要求赔偿设备损失、预期收益等。

这起案例也打破了“只要是政府就一定是行政行为”的误区,为类似纠纷提供了重要参考。


李荣维律师提醒:签这类合同,务必注意三点!

如果你或身边人也涉及土地、矿产、林权等资源类合同,李荣维律师特别提醒:

  1. 看清合同性质:政府以“所有者”身份签的出让、租赁、转让合同,往往属于民事合同,受《民法典》保护;

  2. 保留完整证据:从招标公告、缴费凭证到设备投入清单,都要留痕,万一发生强拆或违约,才有依据索赔;

  3. 别错过维权窗口期:无论是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都有严格时效,一旦超期,可能丧失胜诉权。


遇到类似问题?专业律师就在你身边!

李荣维律师深耕企业合规、个人合规、刑事辩护、税务法律多年,尤其擅长处理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合同纠纷、资源权属争议、行政强拆赔偿等复杂案件。

无论你是个体经营者、小微企业主,还是普通村民,在面对行政机关的合同履约、执法行为时,都需要专业法律支持来守住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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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住:法律面前,身份不等于地位。只要合同是自愿签的、对价是公平付的,哪怕对方是“局”,你也有权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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