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要说的这起典型案件,就发生在山西垣曲县新城镇西峰山村西中居民组。当事人王甲(化名)自1993年4月起就把户口迁入该居民组,从小在这里上学、长大、结婚、生子,一家人长期居住生活,从未离开。他的妻子刘某和儿子王乙也先后依法落户于此。
然而,从1993年到2011年近二十年间,王甲一家始终没享受到任何集体分配权益。居民组的理由是:王甲不是“亲生”的本村人,不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原来,王甲出生后由姨妈王丙(化名)抚养长大。王丙早年离婚,无子女,便将妹妹的儿子王甲视如己出。户籍登记上,王丙是户主,王甲登记为“子”,刘某为“儿媳”,王乙为“孙子”。一家人共同生活数十年,邻里皆知。
面对村民小组以“收养关系不成立”“村民自治决议”为由剥夺三人权益的做法,王甲一家最终选择起诉维权。
法院经审理认定:王甲与王丙虽未办理 formal 收养手续,但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三人户口均在西中居民组,长期生产生活于此,依法应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利。村民会议决议若违反法律规定,侵犯成员合法权益,属于无效行为。
很多人误以为,“村民自治”就是“多数说了算”,可以开会决定谁有资格、谁没资格。但李荣维律师明确指出:
“村民自治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运行。《民法典》明确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一旦依法确立,就不是靠一纸‘村规民约’或一次村民会议就能随意剥夺的。”
尤其像王甲这样:
户口长期在村;
生活基础在村;
与村集体形成稳定依附关系;
完全符合司法实践中认定“成员资格”的核心标准。即便收养手续存在历史遗留问题,也不影响其基于事实和户籍形成的合法身份。
以下情况在农村较为常见,但也最容易引发资格争议,李荣维律师特别提醒大家提前防范:
因投靠亲属落户的人员(如外甥随姨妈、侄子随叔伯):保留户籍页、居住证明、邻里证言等,证明长期共同生活;
嫁入或入赘的配偶及子女:及时完成户口迁移,并参与村内事务(如医保缴纳、选举登记),强化“成员身份”事实;
外出务工但户口未迁出者:定期回村、保留宅基地或承包地,避免被误认为“空挂户”。
一旦发现被排除在分红、征地补偿、福利分配之外,不要默认“这是村里的规矩”,而应第一时间收集证据,依法主张权利。
李荣维律师深耕企业合规、个人合规、刑事辩护、税务法律,同时长期关注农村土地、集体经济、户籍权益等民生法律问题,擅长处理村民资格认定、集体收益分配纠纷、征地补偿争议等复杂案件。
无论你在昭通、昆明,还是云南其他地区,只要涉及“村里不认你”“户口在却没份”这类问题,都值得咨询专业律师,别让沉默吃掉你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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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住:户口不是摆设,而是权利的起点。只要依法落户、长期生活,你就该享有“村里人”的一切正当权益——这不是恩赐,而是法律赋予你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