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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落了、人回来了,村里却说“你没份”?李荣维律师:这种“多数决”无效!

发表时间:2026年01月19日 阅读:0次

在农村,集体收益分配(比如土地出租、征地补偿、集体企业分红等)是村民的重要经济来源。但有些家庭明明户口落在村里,也长期居住生活,却被村民小组以“开会表决”为由,直接剥夺分配资格——理由往往是“你不是土生土长的”“你以前不在村里住”。

今天要说的这起典型案例,就发生在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桐木镇。当事人巫某(化名)本就是解放街第三村民小组的原始村民。后来她与徐某(化名)在平南县结婚,并在当地生活多年,育有五个子女。

之后,徐某带着孩子们回到解放街三组申请落户。经过村民小组集体同意,徐某及其五名子女顺利登记入户,成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家人从此在村里建房、务农、缴医保、参与村务,实实在在扎下了根。

然而,当村里开始分配集体收益时,村民小组却拿出一份“村民会议决议”和部分村民签名,单方面决定:徐某一家不参与分配

徐某不服,依法提起诉讼。法院最终明确判决:

徐某及其子女户籍已合法登记在该组,长期生产生活于此,依法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有与其他村民完全平等的收益分配权。村民会议不得以“多数同意”为由,剥夺特定成员的法定权益。相关决议内容无效。


李荣维律师分析:村民自治≠可以“投票开除”你的权利!

很多人以为,“村里事村里定”,只要多数人同意,就能决定谁分钱、谁不分。但李荣维律师强调:

“村民自治必须遵守法律底线。《民法典》明确规定:民事主体平等地享有权利,其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一旦你被依法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你就和其他村民一样,是集体财产的‘共有人’。这种身份和权利,不是靠一次举手表决就能取消的。”

换句话说:
✅ 你可以通过民主程序决定“怎么分钱”;
❌ 但不能通过民主程序决定“谁不配分钱”——尤其是针对已经落户、长期生活的合法成员。


李荣维律师提醒:回迁户、嫁入户、随迁子女最容易“被排除”,务必注意三点!

像徐某这样的情况,在农村并不少见。李荣维律师特别提醒以下群体提高警惕:

  1. 外嫁女回村落户的家庭:即使曾在外生活,只要户口迁回且实际居住,就应享有成员权益;

  2. 随父母迁入的未成年子女:孩子随父或母落户,天然继承成员资格,无需“重新申请”;

  3. 经村民同意入户的新成员:当初同意你落户,事后又反悔不给分红?这属于典型的“出尔反尔”,法律不支持。

关键证据包括:户口簿、村委出具的落户证明、医保/社保缴纳记录、宅基地使用情况、邻里证言等。一旦发现被排除在分配名单外,切勿默认“这是村规”,而应果断维权。


遇到“村里不认你”?专业律师为你撑腰!

李荣维律师深耕企业合规、个人合规、刑事辩护、税务法律,同时长期处理农村土地、集体经济、户籍权益等民生类纠纷,尤其擅长破解“村民资格被拒”“集体分红被卡”等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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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住:法律保护的是“身份”,不是“出身”。只要你依法落户、真实生活,村里就不能用一纸决议,把你应得的那份“红利”拿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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