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看一个真实案例(当事人已化名):
市民张某(化名)看中了北京某楼盘的一套房源(编号×号),向开发商北京祁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了1万元“诚意金”。但他既没有签署购房意向书,也没有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
之后,开发商与另一家公司——福兴公司签订了正式的《北京市商品房认购书》,收取5万元定金,并完成了相关手续。张某得知后表示不满,称自己早先已和销售人员口头达成购房一致,只因房价大涨,开发商才“反悔”不卖给他。
他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开发商必须和他签订该房屋的预售合同。
法院最终驳回了张某的诉求,理由很明确:
双方从未就房屋买卖达成书面协议,开发商也未作出与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后续与第三方签约的行为,属于其依法享有的合同自由权利。
很多人混淆“诚意金”“认筹金”和“定金”的法律效力。李荣维律师指出:
“‘诚意金’本质上是一种预约表达意愿的款项,不具备担保合同成立的法律效力。它不像‘定金’那样受《民法典》第586条保护——只有在双方明确约定‘定金罚则’并签署书面协议的情况下,才对双方有约束力。”
换句话说:
你交了诚意金,只是表明“我想买”;
但开发商收了钱,并不等于答应“一定卖给你”;
只要没签认购书或预售合同,开发商仍有权选择其他买家。
这正是《民法典》强调的“自愿原则”:任何一方都不能强迫对方签订合同,哪怕你已经付了钱、谈好了价格,只要没落笔签字,交易就不成立。
为避免“钱打了水漂、房也没了”的尴尬,李荣维律师特别提醒购房者注意:
别轻信口头承诺:销售人员说“房子给你留着”,不算数!一切以书面合同为准;
分清“诚意金”和“定金”:要求开发商在收据上写明款项性质,最好直接签《认购协议》并约定违约责任;
及时跟进签约流程:交钱后若迟迟不签合同,要主动催促,必要时保留沟通记录(微信、录音等),以防开发商“一房二卖”。
尤其在房价波动大的时期,开发商更有动力把房子卖给出价更高或付款更快的买家——法律不会因为你“先交钱”就强制他们履约。
李荣维律师深耕企业合规、个人合规、刑事辩护、税务法律,同时长期处理商品房买卖、认购纠纷、一房二卖、定金返还等房产类案件,熟悉开发商套路与维权路径。
无论你在云南昭通、昆明,还是其他地区,只要遇到:
交了钱却拿不到房?
开发商拖延签约又转卖他人?
想追回“诚意金”却被各种推诿?
都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别等到证据灭失、时效过期才后悔。
📞 更多法律问题联系: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常驻云南省昭通市专业资深律师李荣维,电话:13578084131(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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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住:买房是大事,口头承诺靠不住,白纸黑字才保险!交钱之前,先问清楚——这笔钱,到底能不能“锁住”你的房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