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你是否知道——如果出具鉴定的机构或人员没有法定资质,这份“轻伤”结论可能毫无法律效力?
很多人面对“白纸黑字”的鉴定报告,只能认命。
然而,在我的“刑事案件三维辩护体系”中,“招式7:鉴定意见质证”正是专门用来挑战这类“权威结论”的利器——它不是否定伤情存在,而是质疑鉴定本身的合法性与科学性。
今天,我就用一个真实判例告诉你:如何因鉴定机构无资质,让一起故意伤害案最终撤案。
《刑事诉讼法》第146条规定: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2条、第19条进一步明确:
司法鉴定必须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登记并公告的鉴定机构实施;
鉴定人必须具备相应执业资格,并在核定业务范围内执业。
最高人民法院在多个指导案例中强调:
“鉴定机构或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这意味着:
✅ 三甲医院医生 ≠ 司法鉴定人;
✅ 公安机关内设技术室 ≠ 法定鉴定机构(除非已登记备案);
❌ 若资质缺失——无论结论多么“合理”,都应被排除!
2022年,我代理一起涉嫌故意伤害案(当事人F某),起因是邻里纠纷中推搡致对方倒地。
当地公安机关委托其内部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结论为“轻伤二级”。
F某被刑事立案,家属忧心忡忡:“人都鉴定成轻伤了,还能怎么办?”
我们没有质疑伤情本身,而是聚焦鉴定主体是否合法:
登录省级司法厅官网查询《司法鉴定机构名册》;
结果:该公安技术室未列入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的鉴定机构名录;
核查两名鉴定人执业信息;
发现二人仅有公安机关内部聘任证书,无《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查阅该省高院会议纪要:
明确规定:“自2020年起,公安机关内设机构出具的伤情鉴定,仅作侦查参考,不得直接作为定案证据。”
据此,我们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院提交《鉴定意见合法性异议书》,指出:
“该鉴定意见系由无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及人员作出,违反法定程序,依法不得采信。”
检察机关经核实后认为:
“现有鉴定意见不具备证据资格,且无法重新委托合法机构鉴定(因伤情已恢复),全案缺乏轻伤以上后果的证据支撑。”
最终作出:
✅ 不起诉决定,公安机关随后撤销案件,F某彻底恢复清白。
类似裁判规则已在全国多地确立。例如:
(2023)XX刑终XXX号:法院以“鉴定机构未在司法行政机关登记”为由,排除轻伤鉴定,改判无罪;
(2021)XX刑初XXX号:因鉴定人超范围执业,故意伤害指控不成立。
查机构:登录当地司法厅/局官网,核对是否在《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中;
查人员:确认鉴定人持有有效《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且执业类别匹配;
查程序:是否告知当事人权利?是否允许重新鉴定?程序瑕疵也可成为突破口。
在“三维辩护体系”中,“招式7”教会我们:
不是所有“盖章文件”都值得采信,唯有合法合规的鉴定,才能成为定罪的基石。
司法鉴定本为还原真相,若程序失范,反而可能制造冤屈。
作为律师,我们的责任,就是守住这道程序底线。
如果你或家人正因“鉴定结论”面临刑事风险,请记住:
先看资质,再看结论——顺序错了,结局可能就错了。
作者:李荣维 | 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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