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维辩护

当前位置:首页>法理探讨>三维辩护
全部 123 社会与法 32 三维辩护 91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违规发“奖金”是违纪还是贪污? 李荣维律师用刑事案件三维辩护体系深度解析

某地一家自来水公司原负责人刘宝春,在2007年至2012年担任经理期间,指使财务人员通过虚构交易、虚开发票等方式,每年从单位账户套取现金,以“额外奖金”名义发放给领导班子成员及个别财务人员。其中,刘宝春本人分得63万元。案发后,其辩称该行为系经集体讨论、属企业自主分配利润,仅违反财经纪律,不构成犯罪。但法院最终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二审维持原判。

此案引发广泛关注: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是否有权自主决定奖金发放?违规发钱是否必然构成贪污?集体决策能否阻却刑事追责?

本文将依托李荣维律师独创的“刑事案件三维辩护体系”(证据—罪名—程序三维),对此类案件的定性难点进行系统拆解。


一、证据解构:揭开“集体决策”面纱,还原行为本质

控方指控的核心在于:所谓“班子会议决定”,实为掩盖个人意志的幌子。从证据维度可精准击破:

证据维度结论:所谓“集体决定”缺乏客观证据支撑,实为刘宝春利用职权操控财务、为少数人牟利的“暗箱操作”。


二、罪名辨析:贪污罪 vs 私分国有资产罪 vs 违纪行为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行为性质究竟属于违纪私分国有资产,还是共同贪污

(一)排除“一般违纪”:资金性质与行为方式决定入罪门槛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虽自负盈亏,但其资产属性仍属国有。根据1985年《劳动人事部、财政部通知》,此类单位奖金发放须经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核定。超范围、超标准发放本身已违规;若通过虚构交易套取资金,则突破违纪边界,进入刑事领域

(二)排除“私分国有资产罪”:受益范围与公开性不符

私分国有资产罪要求“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多数职工”,具有普遍性与相对公开性。而本案:

罪名维度结论:行为不符合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单位意志”“广泛受益”特征,实为少数人勾结侵吞公款,构成共同贪污罪


三、程序合规:自首与退赃如何影响量刑

尽管罪名成立,程序维度仍为从宽处罚提供空间:

程序维度启示:虽无法改变贪污定性,但自首+全额退赃成为法院判处三年(刚达“数额巨大”起点)而非更高刑期的关键因素。


结语:三维协同,厘清“违规”与“犯罪”的红线

刑事案件三维辩护体系在此案中的应用清晰表明:

自收自支不等于“自管自用”。事业单位即便市场化运营,其资产仍属国有,任何绕过监管、秘密套取、为少数人牟利的行为,均可能滑入贪污犯罪深渊

对管理者而言,合规意识比经营能力更重要;对辩护律师而言,唯有依托体系化方法,才能在“发奖金”这类看似普通的案件中,准确识别刑事风险,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作者:李荣维|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电话:13578084131(微信同号)


上一篇:公交车上互殴为何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李荣维律师用刑事案件三维辩护体系深度解析

下一篇:“关了25天,判的是另一桩罪”——先前羁押能否折抵刑期? 李荣维律师用刑事案件三维辩护体系深度解析

发表评论:

评论记录:

未查询到任何数据!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