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荣维 | 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2016年底,郗某、李某等人多次结伙在西安多家网吧盗窃手机,由林某、蒋某分别驾驶自有轿车接送、望风、逃离。案值合计2.1万余元。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四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不等,并判决没收两辆涉案轿车。被告人蒋某、林某上诉称:车辆系贷款购买,用于家庭生活,并非专为犯罪购置,没收将严重损害其及家人合法权益。二审法院采纳上诉意见,撤销没收车辆决定,仅没收铁丝钩、手套等直接作案工具。
此案引发关键法律问题:
日常交通工具偶尔用于犯罪,是否属于“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
当涉案财物设有抵押权或共有权时,能否径行没收?
若从“三维辩护体系”切入,能否在一审阶段即阻止车辆被错误没收?
本文将依“三维九法二十七式”展开深度推演。
目标:质疑车辆与犯罪的“密切性”“专用性”,还原其日常属性。
招式1:审查车辆使用记录是否显示“专门用于犯罪”
若行车轨迹显示车辆主要用于通勤、接送子女、购物等日常活动,仅少数几次用于作案,可否定“专用性”。
招式2:核实购车时间与犯罪预谋时间
若车辆购买于犯罪前数月甚至数年,且无改装、加装犯罪设备,说明非为犯罪而置办。
招式3:核查车辆价值与犯罪收益比例
若车辆价值10万元,犯罪所得仅1万元,没收显失比例,违反相当性原则。
招式4:分析车辆在犯罪中的作用是否“必要”
盗窃行为核心在于“钩取手机”,车辆仅为交通便利,非实施盗窃的必要条件,作用次要。
招式5:评估使用频次与犯罪次数匹配度
蒋某、林某各自仅参与3–4次盗窃,车辆全年行驶数千公里,犯罪使用占比极低,难谓“经常性联系”。
招式6:比对同类案件没收尺度
同期多地类似“驾车接送型盗窃”案件,多仅没收直接工具(如钩子、手套),未没收私家车。
招式7:提交车辆贷款合同与还款记录
证明车辆设有银行抵押权,属《民法典》保护的合法财产权,刑事没收不得侵害第三人权益。
招式8:调取家庭成员证言与用车日志
证明车辆为家庭唯一交通工具,用于老人就医、孩子上学等基本生活需求。
招式9:引入财产比例原则专家意见
提交法学专家论证:没收高价值生活资料用于小额盗窃,违背刑法谦抑性与比例原则。
✅ 小结:车辆非作案工具,而是生活资料。证据维度可揭示其与犯罪关联微弱。
目标:防止扩大解释“供犯罪所用”,坚守刑法第64条适用边界。
招式10:聚焦“供犯罪所用”的立法目的
《刑法》第64条旨在剥夺再犯能力,而非惩罚。车辆非犯罪必需品,没收无助于特殊预防。
招式11:区分“使用”与“供用”
“使用”是事实描述,“供用”需具主观故意+功能专用性。本案车主无将车“供犯罪专用”之意思。
招式12:核验是否具备“直接或密切联系”
最高法裁判观点明确:仅起辅助、便利作用的交通工具,若非反复、专门用于犯罪,不属应没收范围。
招式13:援引毒品运输案中的车辆处理规则
运输毒品案中,车辆常被没收,因其系犯罪核心载体;而盗窃案中车辆仅为边缘辅助工具,不可类比。
招式14:论证应参照“作案工具”狭义定义
铁丝钩、手套直接接触赃物,属典型作案工具;车辆未进入犯罪现场,作用间接,不应同等对待。
招式15:强调“本人财物”不等于“可没收财物”
即便属本人所有,若涉及共有权、抵押权,或价值显著失衡,仍不得没收。
招式16:指出车辆非累犯或主犯专属
林某、蒋某系从犯,作用小于实际动手者,没收其高价值财产显失公平。
招式17:提交退赔与认罪态度材料
已全额退赃、认罪悔罪,社会危害已修复,无需通过没收生活资料加重惩罚。
招式18:说明没收将致家庭陷入困境
如车辆被收,家庭失去收入来源(如网约车、送货),违反司法人文关怀精神。
✅ 小结:没收须有界。法律维度可守住公民基本财产权底线。
目标:确保财产权处置程序正当,防止“重定罪、轻财权”。
招式19:申请对车辆采取查封而非扣押
在侦查阶段即主张车辆非作案工具,申请仅查封登记,保留使用权。
招式20:要求举行涉案财物听证程序
依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申请法院就是否没收车辆组织听证,听取辩方与利害关系人意见。
招式21:主张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应参与诉讼
推动法院通知贷款银行作为第三人参加庭审,保障其民事优先受偿权。
招式22:要求公诉机关举证“车辆专用性”
倒逼控方提供证据证明车辆系为犯罪专门购置或改装,否则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招式23:申请财产价值评估报告
委托第三方评估车辆市场价值,与犯罪数额对比,凸显没收失衡。
招式24:在量刑建议中请求“以罚金替代没收”
建议法院提高罚金数额,保留车辆,实现惩罚与权益保护平衡。
招式25:对“没收车辆”单独提出上诉
即便认罪,亦可就财产处置部分上诉,属独立救济权利。
招式26:向检察机关提交类案不没收裁定
检索全国类似“接送型盗窃”未没收车辆的生效判决,推动司法统一。
招式27:推动最高法出台涉案财物处置指引
建议明确:非专用、设抵押、价值失衡的生活资料,不得认定为“供犯罪所用”。
✅ 小结:财产权是基本人权。程序维度可构建多重防护网。
回看本案,若辩护律师在侦查初期即启动三维体系:
证据维度收集用车记录与贷款合同;
法律维度坚决主张车辆非“供犯罪所用”;
程序维度申请听证、引入第三人;
完全有可能在一审阶段即阻止车辆被错误没收,避免当事人家庭陷入生存危机。
打击犯罪必须有力,但不能让一次从犯行为,导致一个家庭失去赖以生存的交通工具。
真正的法治,是在追赃挽损的同时,依然尊重民事权利、恪守比例原则、警惕刑罚泛化。
而“三维九法二十七式”,正是我们在财产处置的灰色地带,为当事人守护最后一寸家园的盾牌。
注:本文基于公开裁判文书改编,已对当事人姓名、车牌号、案号、法院名称、地域信息、办案人员及原始页码等作全面脱敏处理,仅用于刑事辩护方法论探讨与普法交流。
作者简介:李荣维,执业近二十年,专注重大疑难刑事案件,独创“三维九法二十七式”辩护体系,致力于推动中国刑事辩护走向系统化、专业化与实效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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