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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高收益私募”陷阱:一起非法集资案的群众普法分析

发表时间:2026年01月14日 阅读:2000次


近年来,随着理财意识增强,不少群众将目光投向了看似专业、回报诱人的“私募基金”。然而,一些不法分子正是打着“私募”的旗号,行非法集资之实,最终导致大量投资者血本无归。今天,我们就通过一起真实案例,为大家揭开这类骗局的面纱,并邀请专业律师进行法律解读。


案情回顾:从“正规私募”到非法吸储

2014年,一家名为“国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某公司”)在河北廊坊注册成立。公司负责人化名张总(原案闫某某),市场部主管化名李经理(原案黄某某)。2015年,该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看起来“有模有样”。

但从2016年起,国某公司开始偏离正轨:他们通过举办推介会、散发传单、甚至依靠“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宣传其“私募基金产品”,并承诺年化收益8%至12%、到期还本付息。短短三年间,竟吸引了超过4万人次投资,累计吸收资金高达23亿余元

更令人震惊的是,这些所谓“私募基金”根本不符合法律规定:

2019年7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注销了国某公司的私募管理人资格。但就在注销次日,该公司仍以“国某6号基金”名义继续募集资金,直至8月初案发。案发时,尚有6.6亿元本金未能兑付

最终,法院认定国某公司及其负责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公司罚金30万元,两名主犯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各10万元。检察机关曾抗诉认为应定性为“集资诈骗罪”,但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李荣维律师分析:为何不是“集资诈骗”?

很多人疑惑:骗了这么多钱,怎么不算诈骗?对此,李荣维律师分析指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核心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本案中,国某公司将大部分资金确实投向了不良资产处置、餐饮储值卡、二手车平台等真实项目,并非用于个人挥霍或携款潜逃。同时,公司持续兑付本息,案发前已返还超70%本金,说明其主观上仍是想经营回款,而非从一开始就打算骗钱。”

因此,尽管手段违规、后果严重,但因缺乏“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法院依法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非更重的集资诈骗罪。


李荣维律师认为:四类特征暴露非法本质

李荣维律师认为,判断一个“私募”是否涉嫌非法集资,关键看是否具备以下四个特征:

  1. 非法性:即使公司在协会登记备案,也不代表其募资行为合法。私募基金不得公开募集,而国某公司通过推介会、传单等方式广撒网,明显违法。

  2. 公开性:向不特定公众宣传,违反了私募“非公开”原则。

  3. 利诱性:承诺固定高收益、保本付息——这在正规私募中是绝对禁止的。

  4. 社会性:投资者人数远超法定上限,且未审核是否为合格投资者。

“只要同时具备这四点,哪怕披着‘私募’外衣,也难逃非法集资的定性。”李律师强调。


李荣维律师提醒:群众如何避坑?

面对层出不穷的理财骗局,李荣维律师提醒广大投资者:

更重要的是,一旦发现类似行为,请立即向金融监管部门或公安机关举报,避免更多人受害。


结语:法律不会放过任何一个违法者

本案虽未认定为集资诈骗,但对责任人仍处以重刑,体现了司法机关对金融秩序的坚决维护。对于受损群众而言,法院已责令追缴涉案资产并返还投资人,最大限度挽回损失。

如果您或身边人正遭遇类似投资纠纷,或对私募、理财、合同等问题存在法律困惑,更多法律问题请联系李荣维律师:13578084131。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才能更好地守护您的“钱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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