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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高管把房子租给自家公司,算不算犯罪?”——一起职务侵占无罪案的群众普法解读

发表时间:2026年01月14日 阅读:2000次


在企业经营中,高管利用职务便利为关联公司谋利的情况并不罕见。但这类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近日,一起发生在成都的案件引发广泛关注:某科技公司助理总经理苟某(化名),被指控将公司房产“免费”提供给自己持股的另一家公司使用,并收受48万余元“好处费”,涉嫌职务侵占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然而,法院最终判决其无罪。这究竟是“钻法律空子”,还是“证据不足”?我们结合案情,邀请专业律师为您深入解析。


案件回放:高管安排“内部租赁”,惹来刑事指控

苟某原是A公司成都公司的助理总经理,负责日常运营管理。2013年,他与两名前同事共同设立B公司,其妻子为股东之一,苟某本人担任监事。2014年底,苟某决定将A公司自有的一栋办公楼第七层出租给B公司使用。

双方很快签订了《租赁意向书》,明确约定:面积800余平方米,月租金每平米35元,租期三年。文件加盖了两家公司公章。随后,A公司出资21万余元对房屋进行了空调、照明等基础装修,B公司随即入驻办公。

但奇怪的是,从2015年初到2016年中,B公司一直未支付租金、物业费及水电能耗费。期间,B公司员工曾多次向A公司对接人刘某询问何时付款,得到的回复都是“等通知”。

2015年11月,A公司收到匿名举报,称苟某“私用公司资产”。公司随即启动内部调查,并于同年12月向公安机关报案。直到2016年9月,双方才补签正式《房屋租赁合同》,B公司一次性支付了全部欠款——共计140.28万元。

与此同时,检方发现:2014年9月至2015年6月间,B公司向苟某个人账户转账12笔,合计48.06万元。检方据此指控苟某犯有职务侵占罪(侵占公司应收款项161万余元)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收受48万余元贿赂)。


法院为何判无罪?关键在“非法占有目的”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苟某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也无法证实他实际侵吞了公司财产。2019年12月,法院判决苟某无罪。检方不服提出抗诉,但二审法院于2020年底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李荣维律师分析指出:

“职务侵占罪的核心要件有两个:一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二是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目的。本案中,虽然苟某存在利益冲突(既管A公司,又参与B公司),但他并未隐瞒租赁事实,反而安排员工签订意向书、推进流程。更重要的是,B公司始终愿意付款,只是因合同审批流程未完成而暂缓支付——这属于公司内部管理问题,而非刑事犯罪。”

此外,法院查明,A公司内部当时缺乏完善的租赁审批制度,对接人刘某也多次解释“合同流程未走完,暂时不能收款”。这些细节说明,未及时收费是流程滞后所致,而非苟某刻意侵吞


48万元是“工资”还是“贿赂”?证据说了算

关于那笔48万余元的转账,苟某辩称这是他和妻子为B公司提供咨询服务的合法报酬,并提供了工资表、工作记录等佐证。B公司股东也证实二人确实参与了公司运营。

李荣维律师认为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要求‘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但本案中,B公司承租房屋本就是市场价,且已全额付费,不存在‘不正当利益’;而48万元款项的时间、金额与B公司工资发放记录吻合,难以认定为‘贿赂’。在没有确凿证据证明权钱交易的情况下,不能仅因身份重叠就推定犯罪。”


李荣维律师提醒:企业人员务必守住“三道红线”

虽然苟某最终被判无罪,但这起案件仍给广大企业管理者敲响警钟。李荣维律师提醒

  1. 避免利益冲突:高管不得在未经公司同意的情况下,与亲属或自己控制的公司发生交易,否则极易引发合规风险;

  2. 程序必须透明:即便是正常业务,也应严格履行内部审批、公示、备案等流程,避免“先斩后奏”;

  3. 财务往来要清晰:任何从关联公司获得的收入,都应有合同、发票、个税申报等完整凭证,切勿通过个人账户收取“不明款项”。

“很多企业家以为‘只要没揣进自己腰包就不算事’,但法律看重的是行为性质和证据链条。一旦被举报,哪怕最终无罪,也会耗费大量时间精力,甚至影响职业生涯。”李律师强调。


结语:民事纠纷≠刑事犯罪,法律重证据更重公正

本案最终被定性为民事租赁合同纠纷,而非刑事案件。B公司在事后全额支付了所有费用,A公司的经济损失已完全弥补。法院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体现了司法对企业家权益的审慎保护。

当然,苟某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仍可能违反公司竞业禁止规定,需承担内部纪律责任或行业信用惩戒。这也说明:守法经营,既要守住法律底线,也要恪守职业伦理

如果您在工作中遇到类似股权代持、关联交易、职务行为边界等法律困惑,更多法律问题请联系李荣维律师:13578084131。早咨询、早防范,才能安心创业、稳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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