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就来聊聊这个看似“小本生意”,实则触碰刑法红线的典型案例,并请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常驻云南省昭通市专业资深刑事辩护律师李荣维为大家讲清楚两个关键问题:
✅ 没做毒理鉴定,法院凭什么认定硼砂“有毒有害”?
✅ 没人吃出毛病,为啥还要赔10倍惩罚性赔偿?
化名纪强(原纪某奖)在广西来宾开了一家小吃店。2021年夏天,他发现自家包的饺子容易馊,放不住。于是,他在网上搜到一种“保鲜神器”——硼砂,还特意选了标注“医用”的产品下单。
他按比例把硼砂掺进饺子皮里,果然饺子更筋道、更耐放。短短18天,他靠这招卖了1500元的“硼砂饺子”。
但很快,市场监管部门突击检查,在他的饺子和面皮中检出硼砂含量分别高达263毫克/千克和2210毫克/千克!而国家早就明令:硼砂是严禁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用物质。
案发后,纪强认罪,但辩称:“我又没害人,也没人中毒,怎么就犯罪了?”更让他没想到的是,检察院不仅提起刑事诉讼,还同步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他:
支付10倍赔偿金(1.5万元);
在全国媒体公开道歉。
法院全部支持!最终,他被判有期徒刑6个月,罚金5000元,外加民事赔偿和道歉。
纪强的律师曾提出:“没有毒理鉴定报告,怎么能说硼砂有毒?”但法院没采纳。李荣维律师分析指出:法律早有明确规定——只要被列入国家禁用名单的物质,就直接推定为“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无需再做专门鉴定!
早在2008年,原卫生部等九部门联合发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一批)》就明确将硼砂列入其中。最高法、最高检的司法解释也规定:这类物质可直接认定,不必重复验证毒性。
李荣维律师强调:硼砂成人摄入1克就可能中毒,15克可致死!它根本不是食品添加剂,而是工业防腐剂。哪怕你只加了一点点,只要用了,就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这是行为犯,不要求实际有人中毒!
最让很多人不解的是:没人吃坏肚子,为什么要赔1.5万?
李荣维律师认为,这正是现代法治的进步体现!
食品安全犯罪侵害的不只是某个具体消费者,而是不特定多数人的健康权和公共安全。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代言人”,有权代表全体消费者提起公益诉讼。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只要生产或销售明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就可以主张“价款10倍”的惩罚性赔偿,且不要求实际损害发生!
法院认为:虽然本案没有受害人站出来索赔,但纪强的行为已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威胁。由检察机关代为追责,既能震慑违法者,也能填补个体维权的空白。因此,判他赔10倍,完全合法合理。
李荣维律师提醒广大餐饮从业者、食品加工户:
⚠️ 别信“祖传秘方”“网络偏方”!凡是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物质(如硼砂、吊白块、工业明胶等),一律不能碰;
⚠️ 别以为“量少无害”“没人投诉”就没事——只要用了,就可能坐牢+罚款+赔偿+公开道歉;
⚠️ 食品安全是高压线,一次侥幸,一生污点!
记住:合法经营才是长久之道。想保鲜?用冷藏、速冻、合规防腐剂(如山梨酸钾),别走歪路!
纪强的案子警示我们:食品安全无小事,法律红线不可越。哪怕只是街边小摊,也必须守住底线。
如果你或亲友正面临食品安全、行政处罚、刑事风险或公益诉讼等问题,务必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更多法律问题联系: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常驻云南省昭通市专业资深刑事辩护律师李荣维,电话:13578084131。
无论你在云南还是全国其他地方,李荣维律师都能为你提供专业、清晰、有温度的法律支持,帮你守住法律底线,避免“小错酿大祸”。
本文根据公开司法案例改编,当事人姓名已化名,内容旨在普法宣传,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个案咨询请直接联系执业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