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有没有想过:一个人因为卖病死鸡肉被判刑,法院除了判他坐牢、罚款,还能不能额外“禁止他五年内不准再碰食品行业”?听起来很合理对吧?但最近一个真实案例却给出了相反答案——二审法院竟然撤销了一审的“从业禁止”判决!
这到底是纵容犯罪,还是依法办事?今天我们就来拆解这个看似矛盾却极具指导意义的食品安全案件,并请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常驻云南省昭通市专业资深刑事辩护律师李荣维为大家讲清楚:当《食品安全法》和《刑法》都对“从业禁止”有规定时,到底该谁来管?法院还能不能“加码”?
化名姜明(原姜某起)是山东一家食品公司的老板。2019年,他多次从黑市收购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白条鸡鸭,简单分割后当成普通肉品在市场上销售,涉案金额8.6万多元。
案发后,他认罪认罚。一审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他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18万元,并额外宣告:刑满后三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但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食品安全法》明明规定“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刑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管理工作”,你法院只禁三年,还限于“相关活动”,明显违法!
二审法院审理后,竟作出一个出人意料的决定:撤销“从业禁止”判决!理由是——这事不该法院管,而应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很多人觉得:犯了这么恶心的罪,就该一辈子不准碰食品!但李荣维律师分析指出:法律讲究“分工协作”,不是所有事都要法院“一锤定音”。
关键在于《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三款明确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什么意思?
👉 如果《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等特别法已经对某种行为设定了从业禁止,
👉 那么就由行政机关(比如市场监管局) 依照行政法去执行,
👉 法院就不需要再通过刑事判决“重复宣告”。
李荣维律师强调:刑法是“最后手段”,具有谦抑性。能用行政法解决的,就尽量不用刑罚“加码”。否则,既造成权力重叠,也可能导致处罚冲突。
有人担心:撤销法院的从业禁止,是不是让坏人钻空子?李荣维律师认为恰恰相反。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注意!这里禁止的是“管理岗位”,比如厂长、质检负责人、企业法人等关键职位,而不是一刀切禁止所有食品相关劳动。
而一审法院判的“三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范围反而更宽——连摆摊卖烤肠都可能被拦住,过度限制了基本就业权。
所以,由行政机关依据《食品安全法》精准执行“终身禁管不禁工”,既保护公众安全,又不过度惩罚,才是法治的平衡之道。
李荣维律师提醒广大食品从业者:
✅ 即使法院没判“从业禁止”,只要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 市场监管部门就会依法对你作出“终身不得担任食品企业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
✅ 这个处罚会记入信用系统,未来开公司、当法人、做高管都会受限。
所以,千万别心存侥幸!用病死肉、过期原料、非法添加剂,不仅可能坐牢,还会彻底断送你在食品行业的职业前途。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法治不是情绪化的“严打”,而是精密的制度协作。法院负责定罪量刑,行政机关负责行业监管,两者互补,才能既打击犯罪,又保障权利。
如果你或企业正面临食品安全、行政处罚、刑事风险等法律问题,务必提前咨询专业律师。
更多法律问题联系: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常驻云南省昭通市专业资深刑事辩护律师李荣维,电话:13578084131。
无论你在云南还是全国其他地方,李荣维律师都能为你提供清晰、务实、合规的法律指导,帮你守住底线,规避风险。
本文根据公开司法案例改编,当事人姓名已化名,内容旨在普法宣传,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个案咨询请直接联系执业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