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就来剖析一个触目惊心的案例,并请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常驻云南省昭通市专业资深刑事辩护律师李荣维为大家讲清楚:
✅ 过期食品到底从哪天算“过期”?
✅ 卖出去的时间怎么认定?
✅ 公司行为还是个人行为?
这些看似细节的问题,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轻判还是重判!
化名刘强(原刘某刚)是上海嘉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老总。2016年初,他发现公司仓库里堆着大批快过期甚至已过期的新西兰奶粉和奶酪——光奶粉就有8330袋,每袋25公斤;奶酪269箱。
眼看这些货要砸在手里,刘强动了歪心思。他联系了一家饲料公司“华源”,通过他们走账,把这批过期乳制品转卖给另一家公司老板尚某峰(已另案处理)。整个过程看似“正常交易”,实则是一场精心策划的“洗货”操作。
2016年1月15日,货物被悄悄移出仓库,销售金额高达294万元。几个月后,执法部门在仓库查获剩余产品,案件东窗事发。
一审法院认定:嘉外公司构成单位犯罪,刘强作为直接责任人,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罚金30万元;公司也被罚300万元。二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刘强辩称:“合同是1月12日签的,那时奶粉还没过期!”但法院没采信。李荣维律师分析指出:法律上,销售时间以实际交付为准,不是签合同那天。
为什么?
因为在这类“走账代销”中,华源公司根本不是真实买家,只是个“通道”。真正控制货物的,一直是嘉外公司。直到1月15日,刘强下令把货从仓库移走,才算完成交付。而那天,奶粉已经明确过期!
李荣维律师强调:别以为签个合同就能“穿越时间”规避责任。法院会看实际控制权何时转移,而不是纸面日期。
很多人搞不清:保质期到1月15日,那15号当天还能不能卖?
李荣维律师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国家标准,保质期截止日当天仍属有效期内。但只要过了这个日期,哪怕只过一天,就是“过期食品”!
本案中,奶粉包装明确标注“保质期至×年×月×日”。经核对,截至1月15日交付时,大量奶粉的保质期早已结束。因此,销售的就是彻头彻尾的过期伪劣产品,涉嫌犯罪。
刘强还辩解:“这是我自己干的,跟公司无关。”但法院认定这是单位犯罪。李荣维律师提醒:只要满足两个条件,公司就要一起担责:
以公司名义实施——比如用公司账户收款、员工执行、盖公司公章;
违法所得归公司所有——钱进了公司账,不是你个人私吞。
本案中,销售款回流到嘉外公司账户,刘强作为法定代表人决策并组织执行,完全符合单位犯罪特征。想把公司当“挡箭牌”?法律不答应!
294万元的销售额,换来15年牢狱之灾,代价惨重!这起案件给所有食品经营者敲响警钟:
❌ 别拿消费者健康赌利润;
❌ 别以为“临期”“过期”只是行政问题;
✅ 一旦故意销售过期食品牟利,就可能触犯刑法,面临重刑!
如果你或企业正面临产品质量、食品安全、单位犯罪等法律风险,千万别心存侥幸。
更多法律问题联系: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常驻云南省昭通市专业资深刑事辩护律师李荣维,电话:13578084131。
无论你在云南还是全国其他地方,李荣维律师都能为你提供专业、精准、有策略的法律支持,帮你守住法律底线,避免刑事风险。
本文根据公开司法案例改编,当事人姓名已化名,内容旨在普法宣传,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个案咨询请直接联系执业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