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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代未成年孩子买房又退房,母亲能说“不算数”吗?法院:只要没恶意,就有效!李荣维律师详解监护人如何合法处置孩子财产

发表时间:2026年01月19日 阅读:0次

很多离异家庭会遇到这样的问题:一方作为孩子的监护人,用孩子名义买房、卖房或退房,另一方不同意,认为“侵犯了孩子权益”,能不能告到法院把合同撤销?

来看一个真实判例(当事人已化名):
邓某(化名)是邓甲赵某的婚生子。父母离婚时约定:邓某由父亲邓甲抚养。之后,邓甲作为法定代理人,以邓某名义与重庆河东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完成备案登记。

但后来,邓甲又代表邓某与开发商协商退房,并办理了预售合同注销手续。此时,母亲赵某提出异议,并提起变更抚养权诉讼。随后,邓某(由赵某代理)起诉称:

“退房协议未经我母亲同意,损害了我的财产权益,应属无效!”

法院审理后驳回其诉求,明确指出:

邓某当时未满10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必须由法定代理人代为实施民事行为。邓甲作为其监护人和唯一抚养方,有权单独代理购房及退房事宜,无需赵某同意。在无证据证明存在恶意串通、低价处置等情形下,退房协议合法有效。


李荣维律师分析:监护人不是“随便花孩子钱”,但也不需要“对方家长点头”!

很多人误以为:“孩子是两个人的,动他名下的财产必须父母都签字。”但李荣维律师指出:

“《民法典》第23条、第3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监护人履行职责时,应最有利于被监护人。但关键在于——谁是当前的监护人?”

本案中:
✅ 邓某由父亲邓甲直接抚养;
✅ 邓甲是法院认可的监护人,具备完整法定代理权;
✅ 退房行为本身未造成明显财产损失(如非低价甩卖、非转移资产);
✅ 母亲赵某虽为生母,但未共同监护,也未被指定为共同代理人

因此,邓甲单独签署退房协议,程序合法、实体正当,不因“没问妈妈”就无效。


李荣维律师提醒:监护人处置孩子财产,务必守住“三不”底线!

虽然监护人有权代孩子处理房产、存款等事务,但李荣维律师强调:权力不等于任性!必须做到:

不损害孩子利益:退房、卖房价格应公允,不能明显低于市场价;
不用于个人用途:孩子名下的钱和房,不能拿来还父母自己的债或炒股;
不恶意串通第三方:若与开发商合谋低价退房、套现分赃,可能构成侵权甚至犯罪。

✅ 正确做法:


遇到监护人擅自处置孩子房产?专业律师帮你判断“是维权还是过度干预”!

李荣维律师深耕企业合规、个人合规、刑事辩护、税务法律,同时长期处理未成年人财产保护、监护权纠纷、商品房买卖效力争议等家事与房产交叉案件,擅长从行为合法性、利益平衡、程序合规多维度分析风险。

无论你在云南昭通、鲁甸、镇雄,还是其他地区,只要遇到:

都建议先咨询专业律师,别让“保护孩子”的初衷,变成干扰合法监护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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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住:法律赋予监护人代理权,是为了让孩子的事有人管,而不是让父母互相“ veto(否决)”。只要出于孩子利益、程序合法,一方监护人完全可以独立决策——但前提是,真的为了孩子,而不是为了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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