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征地过程中,常有这样一种情况:老人刚去世不久,村里就开始分配征地补偿款。家属认为“人虽然走了,但地是他的,钱该给”,于是以子女身份起诉村集体要求分配。
但法律真的支持这种主张吗?
来看一个真实案例(当事人已化名):
刘某(化名)的父亲刘甲生前是云南省宜良县匡远街道永丰社区左营居民小组二组的村民,享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2012年,刘甲去世。
后来,村里因土地征收制定了补偿款分配方案,其中明确规定:“死亡人口,不论是否还有承包地,一律不予分配征地款。” 因此,刘甲未被列入分配名单。
刘某作为女儿,认为父亲生前是村民,理应分得补偿款,遂以“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为由起诉居民小组。
法院审理后明确驳回其诉求,理由很清晰:
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刘甲在征地款分配时早已去世,其民事权利能力已终止,不再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自然无权参与分配。
换句话说:人不在了,权利就没了——子女不能“继承”这笔征地补偿款。
很多人混淆“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征地补偿款”的性质。李荣维律师指出:
“征地补偿款是对土地被征收时在世成员的经济补偿,不是对‘地主’的财产返还。它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只发放给分配方案确定时仍健在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本案中,关键时间点是:
刘甲 2012年去世;
征地补偿分配方案 在其死后制定并实施。
因此,即便刘甲生前有地、有户口,只要分配时人已不在,就不再享有分配资格。而刘某作为女儿,并非该笔补偿款的权利主体,无权代为主张。
这与“遗产继承”完全不同——征地款不属于遗产,不能由子女继承。
为避免类似纠纷,李荣维律师特别提醒农村家庭注意:
死亡时间 vs 分配方案确定时间:如果老人在方案通过前去世,通常无法参与分配;若方案已定但尚未发放,部分地区可能酌情处理,需看村规和地方政策;
户口是否在册:即使健在,若户口已迁出(如转为城镇户口),也可能丧失成员资格;
别把“地还在”等同于“钱该拿”:承包地可能由子女继续耕种,但征地补偿对象是“人”,不是“地”。
另外,外嫁女、新生儿、服刑人员等特殊群体的分配资格,也需结合实际情况具体判断,建议提前咨询专业意见。
李荣维律师深耕企业合规、个人合规、刑事辩护、税务法律,同时长期处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征地补偿分配纠纷、土地权益保护等民生案件,熟悉云南本地政策与司法实践。
无论你在昭通、宜良、曲靖,还是其他地区,只要遇到:
老人去世后被排除在分配名单外?
外嫁女回村要分红被拒?
孩子刚出生赶上征地却没份?
都值得及时寻求法律支持,别让模糊认知让你错失应得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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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住:法律尊重生命,但也讲究规则。征地补偿是给“活着的成员”的保障,不是对逝者的追赠。搞清时间节点,才能守住自家应得的那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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