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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红按“半个人”算?法院:不行!李荣维律师:只要是本村人,就该拿全额!

发表时间:2026年01月19日 阅读:0次

在农村集体收益分配中,有些孩子明明户口落在村里、从小在村里长大,却被村民小组以“年纪小”“没地”“是外姓”等理由,只给分“半份”甚至“零份”。这种做法合法吗?

来看一个典型判例(当事人已化名):
杨某甲(化名)出生后,户口就随父母登记在信阳市平桥区杨西村民组,一家三口都是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正式成员。后来,村里两次向每位村民发放集体收益款(比如土地出租、征地返还款等)。

但轮到杨某甲时,村民组长姜某某(化名)却只同意按“半个人”的标准给他发钱,理由含糊其辞。杨某甲家人不服,认为这侵犯了孩子的合法权益,于是起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后明确判决:

杨某甲作为本村民组成员,从出生起就享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与其他村民平等。村民组无正当理由仅分配“半份”,违反了法律关于“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的强制性规定,属于侵权行为,必须补足全额!


李荣维律师分析:孩子不是“打折品”,村民资格不分大小!

很多人误以为:“小孩没干活、没分地,就该少分点。”但李荣维律师指出:

“《民法典》第13条和第14条明确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就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且一律平等。只要依法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无论年龄大小、是否务农、有没有承包地——就应全额享有集体收益分配权。”

本案中,杨某甲:
✅ 户口在村;
✅ 父母是本村成员;
✅ 未迁出、未丧失资格;

完全符合成员身份认定标准。村民组长一句“按半人分”,既无法律依据,也违背基本公平原则,法院当然不支持。


李荣维律师提醒:这三类人最容易被“区别对待”,务必留证维权!

实践中,以下群体常被不合理削减或剥夺分红权益,李荣维律师特别提醒注意:

  1. 未成年子女:哪怕刚出生、没分地,只要户口在村,就该拿全份;

  2. 外嫁女及其子女:若户口未迁出,仍在本村生活,不得歧视;

  3. 回迁人员、随迁家属:经村民会议同意落户的,即视为正式成员。

维权关键证据包括

一旦发现被“打折扣”,别默认“这是村规”,而应果断主张权利——法律保护的是“身份”,不是“贡献”


遇到分红被克扣、按“半人”分配?专业律师为你撑腰!

李荣维律师深耕企业合规、个人合规、刑事辩护、税务法律,同时长期处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征地补偿分配不公、村民资格认定等民生案件,熟悉基层治理逻辑与司法裁判尺度。

无论你在云南昭通、鲁甸、镇雄,还是其他地区,只要遇到:

都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别让一句“惯例”剥夺你和孩子应得的权益。

📞 更多法律问题联系: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常驻云南省昭通市专业资深律师李荣维,电话:13578084131(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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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住:法律面前,没有“半个人”。只要你户口在、身份明,就该和其他村民一样,一分不少地拿到属于你的那份集体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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