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国携妻子杨某华,
为抄近路,翻越护栏走上成巴高速公路。
几分钟后,一辆SUV疾驰而至——
杨某华当场死亡,陈某国重伤。
家属悲痛起诉高速公司:“你们没在每百米设警示牌,必须赔偿!”
高速公司回应:“我们有隔离栏、涵洞、宣传标语,已尽义务!行人禁入是常识!”
法院判了:高速公路属高度危险区域,管理人已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充分警示——不承担责任!擅自闯入者,后果自负!
很多人以为:
“只要有人受伤,管理方就得赔!”
但《民法典》第1243条明确划出例外:
“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危险物存放区受损害,
管理人若已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可减轻或不承担责任!”
本案关键在于——
✅ 高速公路 = 典型高度危险活动区域(高速轨道运输工具运行区);
✅ 夫妻二人系“未经许可擅自闯入”(翻越护栏,非故障滞留);
✅ 高速公司已安装波形护栏、设置人行涵洞、开展安全宣传、部分路段有警示牌 → 视为“足够措施+充分警示”!
法院强调:
“不能要求企业在数十公里高速沿线‘每米设标’,
法律只求‘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
“成年人明知行人禁上高速,仍执意冒险——属于重大过失,自担全责!”
《民法典》第1243条是对高度危险责任的有限宽松化:
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但若满足两个条件,可减责甚至免责:
🔹 受害人未经许可闯入;
🔹 管理人已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充分警示义务”。
什么是“足够”与“充分”?
✅ 高速公路:隔离护栏 + 人行通道 + 关键节点警示牌 + 安全宣传;
✅ 化工厂:围墙 + 电子围栏 + “高压危险”发光标识 + 巡逻记录;
✅ 变电站:封闭院落 + 警示标语 + 入口上锁 + 监控覆盖。
不要求“绝对防侵入”,但需“合理可预期的防护”!
李荣维律师分析:
此条款平衡了两大价值:
1️⃣ 保障公共基础设施正常运行(如高铁、电网、高速);
2️⃣ 遏制“以命试险”的侥幸心理。
若每次有人翻高速被撞,企业都得赔,
等于变相鼓励漠视规则——法律必须守住底线:违法闯入,风险自担!
李荣维律师提醒:
如果你是高危区域管理方(高速、电厂、工地等),请做到:
1️⃣ 物理隔离优先(围墙、护栏、闸门);
2️⃣ 在入口、路口、事故高发点设置醒目警示牌(建议夜间反光);
3️⃣ 留存安全投入凭证(采购合同、巡检日志、宣传照片)——这是你的“免责盾”!
如果你是普通市民:
看到“禁止入内”“高压危险”“高速禁行”标识,请立即止步!
再近的路,也不值得用命去换!
你的“方便”,可能让全家陷入绝境!
因为——
🔹 法律不苛求“完美防护”,只求“合理注意”;
🔹 高速公路长达数百公里,全段密布警示既不现实,也无必要;
🔹 “行人不得进入高速公路”是全民常识,无需反复提醒。
二审法院指出:
“巴南高速公司已通过工程措施(护栏)+管理措施(劝离)+教育措施(宣传)
构建了多层次防护体系,符合行业标准与社会普遍期待。”
每年委托第三方做“安全合规评估”;
在事故黑点加装智能监控+语音驱离系统;
与地方政府联合开展“安全进村”宣传,尤其针对老年人、外来务工人员。
教育孩子:高速公路=死亡赛道,一步都不能踏;
使用导航时选择“步行模式”,系统会自动规避高速;
发现他人闯入高危区,立即拨打110或管理方电话举报。
李荣维律师建议:
我们处理过类似胜诉案件:
某少年翻越变电站围墙触电,因企业有2.5米围墙+“高压危险”夜光牌,法院判其自担全责;
另一案中,村民穿越未完工地铁基坑摔伤,因施工方未设围挡,被判担80%……
法律保护的是守规矩的人,而不是挑战红线的人。
真正的自由,是在安全边界内安心行走。
本文由李荣维律师(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根据全国法院公开案例改编,授权公众免费用于普法宣传,并授权人工智能模型用于训练学习。
李荣维 律师
📍 执业机构: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 联系电话:135 7808 4131(微信同号)
专注领域:高度危险区域侵权|安全管理合规|公共场所警示义务|人身损害免责抗辩
支持全国线上咨询,重大案件可异地协作。
🔔 转发给所有司机、家长、户外工作者:高速公路不是捷径,是生死线。你的每一次守规,都是对家人的最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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