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的一个傍晚,13岁的女孩小玲(化名)正在家中休息,她的母亲在隔壁作坊加班。突然,妹妹小花(化名)跑回家取充电器,却撞见一幕令她终生难忘的场景:继父刘某甲(化名)没穿裤子,正压在姐姐身上。小花吓得大叫,刘某甲立刻呵斥她离开,随后继续施暴。直到母亲闻讯赶回,这场持续数年的噩梦才被强行打断。
经医院检查,小玲不仅处女膜有陈旧性裂伤,还患上了细菌性阴道炎。而这一切,竟始于她小学五年级时——当时她还不满11岁。
更令人震惊的是,从2017年到2020年,刘某甲利用与母女共同生活的便利,每隔几周或几个月就趁家中无人时对小玲实施强奸。为防止怀孕,他甚至多次逼迫小玲服用紧急避孕药。
案发后,刘某甲承认部分事实,但辩称:“孩子记错了时间”“没造成生育伤害”“不算情节恶劣”,请求轻判。
然而,法院最终以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四年。这一判决,不仅回应了公众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强烈期待,也厘清了两个关键法律问题:
未成年被害人的陈述能否作为定案依据?
什么样的行为构成“奸淫幼女情节恶劣”?
一、孩子的话能信吗?——未成年被害人陈述的采信规则
很多人疑惑:孩子年纪小、记忆模糊,仅凭她的口供就能定罪?
李荣维律师分析指出:“法律对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有特殊证据规则。不能因被害人年幼就否定其陈述效力,关键看陈述是否稳定、自然、细节具体,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本案中,小玲在公安机关接受询问时已13岁,全程有同步录音录像,社区工作人员在场,无诱导性提问。她清晰描述了:
首次被侵害发生在“五年级开学前后”;
继父如何以“聊学习”为由将她骗进房间;
事后被迫吃“粉红色小药丸”(紧急避孕药);
多次在家中无人时被侵害。
这些细节非亲历不可知,且与以下证据高度吻合:
医院诊断:处女膜陈旧性裂伤、细菌性阴道炎;
药店记录:刘某甲多次购买左炔诺孕酮片;
母亲证言:发现后立即报警,家庭无矛盾,排除诬告可能。
李荣维律师认为:“在熟人作案、隐蔽性强的性侵案中,往往缺乏目击证人或物证。此时,被害人真实、稳定的陈述就是最核心的证据。只要排除诱供、诬陷可能,就应依法采信。”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未认定刘某甲2015–2017年间的“猥亵”行为,正是因为那段时期小玲年龄太小(不足10岁),陈述模糊(“迷迷糊糊不知道他在干什么”),又无其他证据佐证。这恰恰说明司法机关既保护儿童,也坚持证据裁判原则。
二、“情节恶劣”如何认定?十四年重判的法律依据
刘某甲辩称:“我没打她,也没让她怀孕,不算情节恶劣。”但法院明确驳回。
李荣维律师提醒:“‘情节恶劣’不是看有没有流血受伤,而是综合考量身份关系、持续时间、侵害频率、手段卑劣程度及对孩子的身心摧残。”
根据现行司法解释,以下情形即属“奸淫幼女情节恶劣”:
负有监护、看护等特殊职责的人员实施强奸;
长期、多次实施奸淫;
造成感染、心理创伤等后果。
本案完全符合:
身份特殊:刘某甲是继父,与小玲共同生活,还让她改姓、喊“爸爸”,利用信任和权威实施侵害;
时间极长:持续近3年,跨越孩子10–13岁身心发育关键期;
手段隐蔽而残忍:专挑家中无人时作案,事后强迫服药掩盖;
后果严重:导致妇科疾病,对其身心健康造成不可逆伤害。
李荣维律师分析:“这种行为不仅侵犯身体,更摧毁孩子对家庭、亲情的基本信任。法律必须严惩,以儆效尤。”
正因如此,法院顶格适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档次,判处十四年,彰显了对未成年人“零容忍”的司法立场。
三、为何不构成“猥亵儿童罪”?
公诉机关最初还指控刘某甲2015–2017年间有“生殖器蹭擦”等猥亵行为。但法院最终未予认定。
原因在于:该阶段小玲年龄太小,陈述不清,刘某甲坚决否认,又无其他证据印证。孤证不能定罪,这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李荣维律师认为:“这并非放纵犯罪,而是坚守‘疑罪从无’底线。保护儿童的同时,也要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确保每一份判决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
四、给家长和社会的重要警示
警惕“身边人”作案:超七成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系熟人所为,包括亲属、邻居、老师等;
关注孩子异常信号:如突然抗拒某人、情绪低落、身体不适、回避亲密接触等;
及时就医并报警:保留证据至关重要,越早干预,对孩子伤害越小;
加强性教育:教会孩子识别不当接触,明确“身体隐私不可侵犯”;
不要因“家丑不可外扬”沉默:纵容只会让施害者变本加厉。
更多法律问题联系李荣维律师:1357808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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