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股权众筹”成为不少创业者融资的新选择。但现实中,一些项目打着“众筹”旗号,实则涉嫌非法集资,最终不仅平台负责人获刑,连用资企业老板也被卷入刑事案件。然而,并非所有参与方都必然构成犯罪。北京一起曾引发广泛关注的案件——曾某斌被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最终检察机关主动撤诉,法院裁定准许。这起案件清晰划定了合法股权众筹与非法集资的法律红线,也为广大中小企业主提供了重要警示。
化名“曾某”(原名曾某斌)是厦门一家连锁餐饮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15年,为扩大经营,他通过一家名为“某科技公司”的互联网平台进行融资。双方签订《融资居间协议》,约定由该平台为其寻找投资人,以出让部分项目股权的方式募集资金。
平台随后设立了一个名为“A中心(有限合伙)”的载体,与400余名投资人签订协议,承诺固定收益、到期还本,并由A中心代持股权,再将资金投入曾某的餐饮项目。作为回馈,曾某公司向投资人赠送特产礼包或厦门旅游套餐。
2015年8月至2016年12月,共募集1800余万元,扣除平台5%左右的居间费后,1700余万元转入曾某公司账户,用于门店运营、员工工资等实际经营支出。
然而,因项目后期经营不善,投资人无法收回本金,于2017年集体报案。平台工作人员及曾某先后被警方抓获。检方最初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曾某提起公诉。
但在审理过程中,检方重新审查证据后,主动申请撤回对曾某的起诉。2021年7月,法院裁定准许撤诉,曾某最终未被定罪。
很多人疑惑:钱进了曾某的公司,他难道不该负责?为何平台被判刑,而他却无罪?
对此,李荣维律师分析指出:“区分责任的核心在于——曾某是否参与了非法集资行为本身?还是仅仅作为资金使用方,被动接受了平台募集来的款项?”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
曾某并未直接面向公众宣传或承诺收益;
所有募资行为均由平台独立操作,包括发布项目、签订投资协议、承诺保本付息;
曾某仅提供项目信息和少量赠品,未控制资金流向,也未参与平台运营;
更重要的是,没有证据证明他明知平台在向不合格投资人公开募资。
李荣维律师认为,在股权众筹模式中,融资人(用资方)与平台之间应是委托与被委托关系。只要融资人自身符合小微企业条件、资金用于真实经营、未承诺还本付息,就不应因平台违规操作而承担刑事责任。
本案之所以能撤诉,关键在于法院严格把握了“非法集资”的四个法定特征——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并重点审查了以下三点:
合法股权众筹的服务对象应是小微企业。曾某的餐饮公司规模较小,符合政策扶持范围,具备合法融资基础。
真正的众筹平台应是中介角色,不得自融、不得承诺保本、不得建立资金池。而本案平台恰恰违反了这些底线——它向投资人承诺“固定收益+到期还本”,本质上已沦为变相吸储,构成非法集资。
2022年,该平台总经理已被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合法股权众筹的回报应是股权分红,风险共担、收益共享;而非法集资则以保本付息为诱饵,无论项目盈亏都承诺返还本金加收益。本案中,投资人获得的是“固定收益”,明显偏离股权属性。
李荣维律师提醒:如果你是企业主,计划通过众筹平台融资,请务必注意:
不要配合平台向投资人承诺“保本”“固定回报”;
不要主动参与公开宣传或拉人头;
确保资金全部用于真实经营项目,并保留完整财务凭证;
尽量选择合规备案的平台,并要求其提供合格投资人审核记录。
否则,即使你主观上只想“借点钱做生意”,也可能被认定为非法集资的共犯。
认清“众筹”本质:股权众筹不是“借钱”,而是“卖股份”。一旦承诺还本,就可能滑向非法集资。
远离“高息诱惑”平台:若平台宣称“稳赚不赔”“年化10%以上”,基本可判定违规。
保留证据,划清界限:与平台合作时,书面明确双方权责,避免口头约定,防止事后被牵连。
曾某一案的撤诉,并非纵容融资乱象,而是体现了司法机关精准打击犯罪、保护合法经营的审慎态度。它传递出一个明确信号:法律惩罚的是“非法集资行为”,而非“使用资金的行为”。
对于诚信创业者而言,只要守住合规底线,即便合作方违法,也不必“替人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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