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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十年后反悔?只因拆迁要来了!法院:不讲诚信,合同不能说废就废!

发表时间:2026年01月19日 阅读:0次

在农村或城乡结合部,很多人家里有老宅、祖屋,早年因经济原因卖掉。可一旦听说“要拆迁了”“地价涨了”,有些原房主就坐不住了,想把房子要回来——理由往往是“当初卖房不合法”“我老婆没签字”“宅基地不能买卖”。

但法律真的支持这种“见利起意”的反悔吗?

来看一个典型判例(当事人已化名):
曹某(化名)和李某(化名)是夫妻。多年前,李某与黄某(化名)签订了一份《绝卖房契》,将自家一处房产及附属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黄某如约付清全部房款,李某也交付了房屋、土地证等全部资料。

2006年12月起,黄某一家就搬进该房屋居住至今,并投入资金进行装修、修缮,生活稳定。然而多年后,曹某突然以“房屋买卖违反法律规定”“自己作为共有人未同意”为由,起诉要求法院确认《绝卖房契》无效,并把房子要回去。

法院审理后明确驳回其诉求,理由很清晰:

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真实履行的,且黄某已长期、稳定占有使用房屋十余年。如今仅因房屋可能面临征迁、价值大涨就主张合同无效,违背了最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法律不予支持。


李荣维律师分析:签了字、收了钱、交了房,就不能“翻脸不认账”!

很多人以为,“宅基地不能卖给外村人”“夫妻一方没签字合同就无效”,就能轻易推翻多年前的交易。但李荣维律师指出:

“法律不仅看形式,更看重交易是否真实、履行是否完整、当事人是否善意。如果买方是善意第三人,已支付合理对价、实际入住多年,且卖方从未提出异议,那么即使存在程序瑕疵,法院也会优先保护交易安全和既成生活秩序。”

尤其像本案:

这种行为,恰恰是《民法典》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所要遏制的——不能把法律当工具,只为多捞一笔拆迁款


李荣维律师提醒:卖房前务必搞清三件事,避免日后“肠子悔青”!

无论是卖房还是买房,李荣维律师都建议提前做好风险防范:

  1. 共有财产必须共有人签字:夫妻、兄弟姐妹共有的房产,务必所有产权人书面同意,否则可能埋下隐患;

  2. 宅基地房屋买卖要谨慎: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农村房屋,虽不一定绝对无效,但存在政策风险,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3. 签完合同就要守信履约:别想着“先卖着,以后涨价再要回来”——法院不会支持这种投机行为。

反过来,如果你是买家,也请保留好:付款凭证、交接清单、水电缴费记录、邻居证言等,证明你善意、长期、公开占有使用房屋,这是维权的关键证据。


遇到“卖房反悔”“拆迁抢房”纠纷?专业律师为你守住家园!

李荣维律师深耕企业合规、个人合规、刑事辩护、税务法律,同时长期处理农村房屋买卖、宅基地权属、征地拆迁补偿、合同效力争议等民生案件,熟悉基层司法实践与政策边界。

无论你在云南昭通、鲁甸、镇雄,还是其他地区,只要遇到:

都建议尽早寻求专业法律支持,别让别人的“不诚信”,毁了你多年的安稳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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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住:法律保护的是诚信的人,不是精明的人。签了合同、收了钱、交了房,就别指望靠“打官司”把涨起来的价值再捞回去——法院看得清,也判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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