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或工程款纠纷中,常见一种操作:债务人还不上钱,就拿一套房子“抵债”。听起来很干脆,但后续如果这套房子被卖掉、还卖了个好价钱,那“多出来的钱”该归谁?是全归债权人,还是开发商也能分一杯羹?
来看一个真实案例(当事人已化名):
严某(化名)曾借给宁夏建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笔钱,对方无力偿还。双方于是签订了一份《借款抵顶商品房合同》,约定:开发商用一套市场价约134万元的房产,抵清全部借款本息。同时,严某委托开发商代为出售该房屋。
后来,开发商真把房子卖出去了,而且成交价高于134万元。问题来了:超出部分的“溢价款”该归谁?
严某认为:“房子已经抵给我了,卖多卖少都是我的。”
开发商则主张:“是我找客户、谈价格、办手续,溢价是我努力的结果,不该全归你。”
法院最终判决:溢价部分,开发商可分得20%。理由是——虽然房子已抵债,但销售是由开发商实际完成的,且双方在合同中未对溢价分配作出约定,依据《民法典》的公平原则,应合理分配劳动成果。
很多人以为,“房抵债”签完字,房子就完全属于债权人了。但李荣维律师提醒:
“以物抵债只是债务履行的一种方式。一旦涉及后续处置(比如委托销售、出租、过户),就必须明确权利边界。尤其是‘溢价’‘租金’‘税费承担’这些细节,口头说说不管用,必须白纸黑字写进合同。”
本案的关键就在于:
房子虽已抵给严某,但仍由开发商实际控制并销售;
销售过程中,开发商投入了人力、渠道和商业资源;
合同里没写溢价归谁,法院只能按“公平原则”来裁量。
结果就是:债权人拿大头,开发商拿小头——既保护了债权实现,也尊重了实际劳动价值。
为避免类似纠纷,李荣维律师建议,在以房抵债时,至少要做到以下三点:
签订书面《以物抵债协议》:明确房屋作价、交付时间、产权过户责任;
如需委托对方销售,另签《委托销售协议》:写清楚销售底价、溢价分配比例(比如8:2、7:3)、销售期限、违约责任;
及时办理网签或预告登记:防止开发商“一房二卖”或擅自处置。
否则,就算房子名义上“归你了”,实际权益仍可能落空。
李荣维律师深耕企业合规、个人合规、刑事辩护、税务法律,尤其擅长处理民间借贷、以物抵债、房产处置、合同履约争议等复杂民商事案件。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在资产抵偿过程中都可能面临法律风险,提前规划才能避免“赢了官司,亏了钱”。
无论你在云南昭通、曲靖,还是其他地区,只要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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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值得第一时间咨询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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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住:法律不只看“名义归属”,更看“实际付出”。以房抵债不是终点,而是新合作的起点——规则不清,迟早扯皮!签合同前多问一句,胜过事后打三年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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