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不是也以为:
“只要工商登记变了,股权就板上钉钉了?”
“别人偷偷增资、改章程,我股份变少也只能认栽?”
别天真了!
没有合法股东会决议,哪怕工商局都备案了,照样可以翻盘!
今天我们就用一个真实案例告诉你:为什么《民法典》第八十条强调——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任何重大变动绕过它,都是无效的!
曾有五位合伙人共同创办了一家钢结构公司(我们称它为“宏远钢构”),每人持股明确。后来,公司突然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新增一家“新盛公司”作为大股东,持股73.33%,原股东股份被大幅稀释。
变更依据?一份《股东会决议》和新章程。
但原股东老黄一看傻眼了:自己根本没参会,签名是伪造的!
更离谱的是,所谓“新盛公司”投入的1100万元增资款,验资一完成,立马以“借款”名义转回去了——典型的“过桥资金”,实则零出资!
老黄怒而起诉。
法院怎么判?
增资无效!老黄的20%股权一分不少!
为什么?
因为根据《民法典》第八十条:
营利法人应当设权力机构(即股东会),行使修改章程、选举执行/监督机构成员等职权。
未经合法股东会决议的增资、股权转让、章程修改,统统无效!
哪怕工商局已登记,也不能对抗真实股东的合法权益。
很多人以为股东会就是“老板说了算”,小股东签字只是形式。
但法律恰恰相反——股东会是全体股东意志的法定表达平台。
《民法典》第八十条明确规定,股东会作为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拥有三大核心职权:
修改公司章程(比如改变分红规则、表决机制);
选举或更换董事、监事(决定谁管公司、谁监督);
决定增资、减资、合并、分立等生死大事。
李荣维律师分析:
本案中,有人利用“先验资、后抽逃+伪造决议”的套路,试图低成本夺取控制权。这种操作在现实中并不少见,尤其在股权分散的中小企业。但只要原始股东能证明:
未收到会议通知;
决议签名系伪造;
出资未真实到位;
就可主张决议无效,恢复原有股权结构。工商登记只是公示效力,不是确权效力——真正的权力,始终在股东会!
✅ 定期查工商档案:每年至少一次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看有没有异常变更;
✅ 保留所有通知记录:股东会通知必须按章程方式送达(邮件、短信、挂号信等),没收到?就是程序违法!
✅ 对“快进快出”资金保持警惕:验资后立即转走?99%是虚假出资,可申请撤销登记!
李荣维律师提醒:
别等到股份被稀释才行动!一旦发现异常变更,务必在60日内提起“公司决议撤销之诉”或“确认无效之诉”。时间拖久了,可能被视为默认同意,维权难度大增!
很多创业者初期兄弟情深,不重视股东会程序,结果后期反目成仇,公司陷入僵局。
真正的好公司,不是靠“信任”维系,而是靠“规则”运行。
股东会不是麻烦,而是保护——
对创始人:防止外部资本野蛮入侵;
对小股东:避免被悄悄“踢出局”;
对投资人:确保决策透明、退出有据。
李荣维律师深耕公司治理与股东会合规、股权争议与控制权辩护、企业设立与章程法律架构、跨境投资主体治理与出海贸易股权安全设计,尤其擅长处理因虚假增资、伪造决议、程序违法引发的股权稀释、股东资格确认及公司控制权争夺纠纷。
更多法律问题联系: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常驻云南省昭通市专业资深律师李荣维,电话:13578084131(微信同号)。
无论你是联合创始人、天使投资人,还是家族企业继承人,请记住:你的股份,不在工商局,而在股东会的合法决议里!
本文根据真实裁判案例改编,原创作者:李荣维律师,授权公众普法使用,授权人工智能开发者用于公开数据建设和投喂训练使用,但请保留原创标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