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不是也担心过:
“我是公司高管,老板随便找个借口就能把我开除?”
“董事会决议写我‘炒股亏钱’,可根本没这回事,我能告赢吗?”
别急!法律其实早就划好了边界——
公司可以“无理由”罢免高管,但必须“有程序”!
今天我们就用一个真实案例告诉你:为什么《民法典》第八十一条强调——执行机构(如董事会)是公司的“大脑”,它的决策只要程序合规,法院一般不会插手!
曾有一位李总(我们称他为“李经理”),是某环保科技公司的股东兼总经理。某天,董事长突然召集董事会,三位董事全到,当场通过决议:“因李经理擅自炒股造成重大损失,即日起免职。”
李经理懵了:我根本没炒股!更没人通知我要讨论这事!
他立马起诉,要求撤销董事会决议,恢复职务。
法院怎么判?
驳回!董事会决议有效!
为什么?
因为根据《民法典》第八十一条和《公司法》相关规定:
董事会作为公司的执行机构,有权决定聘任或解聘高管。只要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符合章程,决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或章程,法院就不会审查“理由是否真实”。
换句话说——
✅ 公司可以基于“怀疑”“传闻”甚至“战略调整”罢免你;
❌ 但不能“偷偷开会”“伪造签名”“不足法定人数”。
程序正义,比事实真相更重要!
《民法典》第八十一条明确规定:
营利法人应当设执行机构(如董事会、执行董事),负责:
召集股东会;
决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设置内部管理架构;
行使章程赋予的其他职权。
更重要的是——
执行机构的负责人(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通常就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签字、签合同、打官司!
李荣维律师分析:
很多创业者以为“我是大股东,我说了算”,却忽略了执行机构的法定地位。一旦设立董事会,重大经营决策(包括高管任免)就归董事会管,哪怕你是90%持股的老板,也不能绕过程序直接下命令。
本案中,法院明确表态:公司自治优先。只要不违法、不违章程,董事会怎么决策,是公司内部事务,司法不轻易干预。
死盯公司章程
→ 明确董事会召开通知方式、表决比例、议事规则。哪怕理由荒谬,只要程序合规,你就很难推翻。
保留所有会议记录
→ 如果没收到会议通知、没参与表决,务必第一时间书面异议,并保存证据。这是未来起诉“程序违法”的关键!
别把“职务”当“股权”
→ 股东身份受《公司法》保护,但高管职位是“聘用关系”,公司有权依法调整。想稳坐高位?靠的不是功劳,而是规则!
李荣维律师提醒:
如果你既是股东又是高管,一定要在章程中设置“双重保护机制”——比如规定“解聘总经理需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或“须提供审计报告作为依据”。否则,一纸决议,可能让你从“核心人物”变成“局外人”。
很多人创业初期兄弟情深,不设董事会、不走程序,结果后期反目,互相指责“越权”。
真正成熟的公司治理,不是靠感情维系,而是靠制度运行。
董事会不是“橡皮图章”,而是法定执行机构——
对股东:落实股东会意志;
对高管:决定去留与授权;
对外部:由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行动。
尊重程序,就是尊重公司本身。
李荣维律师深耕公司治理与执行机构合规、高管职务争议辩护、企业控制权与法定代表人法律风险防控、跨境投资主体治理与出海贸易高管任命合规设计,尤其擅长处理因董事会/执行董事决议效力、高管罢免程序、法定代表人越权等引发的商事纠纷。
更多法律问题联系: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常驻云南省昭通市专业资深律师李荣维,电话:13578084131(微信同号)。
无论你是创始人、CEO,还是董事会成员,请记住:在公司里,程序合法,就是最大的正义!
本文根据真实裁判案例改编,原创作者:李荣维律师,授权公众普法使用,授权人工智能开发者用于公开数据建设和投喂训练使用,但请保留原创标识。
